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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案件审理困境及优化路径之实证分析 (一)
以C市J区法院为分析对象
作者:傅逸雯  发布时间:2018-12-27 10:25:4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 P2P网贷平台借助互联网金融浪潮,突破了传统民间借贷时间、空间、主体方面的限制,实现了资本的跨区域流动。但该模式引入我国后,不断突破中介服务角色定位,问题平台频频崩溃,大量纠纷涌入司法机关,法院审理遭遇困境。因此,要破解法院审理现存难题,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必须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送达效率、完善审理流程,从根本上优化司法审理路径,另一方面依托征信体系的完善、监管制度的健全以及融资渠道的拓展,从外围改善金融业态环境,由此真正释放市场经济的巨大活力。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司法审理;优化路径

随着 “拍拍贷”的成立,P2P网络借贷模式正式引入中国,“截至2018年2月我国P2P平台累计数量已经达到6054家” 。但由于平台“‘异化’为各种本土的模式” 过程中存在定位偏差、异化演变,大量平台因停业整顿、欺诈跑路、涉嫌犯罪等原因纷纷关停。尽管国家加强监管后,平台已从高速扩充阶段过渡到整改合并阶段,但平台前期的大量崩溃(“倒闭、跑路等事件频发” )、投资资本的无力回收仍导致大量网贷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进入司法机关。目前,司法机关整体面临着诉讼程序难推进、基本事实难认定、裁判标准难统一等系列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现行工作机制、建立内部统一标准、加强外部协作规制等路径集中快速审理该类案件,以期通过司法裁判为社会金融秩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P2P网贷活动的复杂性与混合型

P2P(点对点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以大数据为支撑,排除中间机构影响,在借贷主体之间建立起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仅有机整合金融资本,更以此为依托建立起无担保消费信贷新模式。

P2P系民间借贷的衍生品,传统立案亦采用民间借贷这一案由,但“P2P借贷并不只是简单的民间个人借贷的网络化” ,,而是“民间借贷信息化后的实现方式” ,兼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双重属性,被称之为民间金融,但其无论与民间借贷抑或金融借款皆有显著差别。因此,深入剖析P2P与二者之间的区别,明确其独特属性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民间借贷之辨

传统民间借贷按诉讼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特定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起诉,一类是以其他自然人、法人名义起诉。相应地,实践中的P2P主体亦存在法人与自然人共存,既可以个人名义起诉,亦可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起诉,与传统民间借贷诉讼主体相差无几。无论是传统民间借贷抑或是P2P网络借贷,诉讼请求无一不是偿还本息,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亦无二致,因此即便是审判人员本身也常感含混模糊。但对C市J区法院审理的1965个样本进行仔细梳理、对比研究后不难发现,绝大多数P2P网络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至少存在以下差异:

表1.P2P网络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分辨表

传统民间借贷 P2P网络借贷

自然人、法人民间借贷 小额贷款公司

合同形式 纸质合同 纸质合同 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

支付平台 原、被告或第三人银行账户 原、被告账户或银行代扣 银行代扣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一个或多个投资人资金

资金流向 特定借款人 特定借款人 一个或多个借款人

抵押担保 可能有 通常有 通常无,小部分有

送达地址 无 约30%有 约90%有

费用收取 无 手续费 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

证据列表 借条或借款协议、银联转账凭条、收条等。 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流水明细、委托划款协议等。 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居间合同、电子合同确认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部分有债权转让协议、条款。

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多为熟人间借贷,即或是具有投资性质,亦通常是通过熟人牵线搭桥,或以关联公司作为担保人,而P2P网络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则完全是陌生人借贷,二者区别主要在于角色定位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系以自有资金出借,其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而网络借贷平台则系以投资人资金出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撮合交易的中介服务作用,并不与借款人形成直接借贷关系。但近年来,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借助网站平台提供网络借贷服务,因此,二者间的区别渐渐淡化。

(二)金融借款之辨

传统金融借款按诉讼主体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起诉,一类是以存款性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名义起诉。但因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归为一类讨论。

表2.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借款分辨表

传统金融借款 P2P网络借贷

法人 自然人

诉讼主体 经银监会及直属机构审批、监管并取得金融牌照,主要从事金融生产活动并向其他机构部门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实体。 传统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等。 个人

主体形式 分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地方性银行等常见的银行机构及其他存款性公司 、保险公司等。 分为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民营系、风投系,包括咨询公司、保理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 个人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 通常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部分允许通过互联网平台受理、发放贷款。 无

标的数额 通常≥10万元 通常≤10万元

主体资格证据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无

适用程序 多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无小额诉讼程序 多为简易程序,少有普通程序,无小额诉讼程序 多为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少有普通程序

由此可见,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借款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经营主体是否确有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立案标的额及由此适用的审判程序。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向线上网贷服务转变时,通常会同步取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受理、发放贷款的权利,所以二者之间并无绝对界限。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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