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枫桥经验对构建物业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有益启示
放眼国内,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闻名的枫桥经验在大调解机制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能为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综观枫桥经验50多年的发展历程,自20世纪60年代调处阶级斗争矛盾(即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转型发展为调处社会治安矛盾(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再转型发展为调处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经验。 经过几次转型发展,枫桥经验的内涵、外延不断丰富发展。“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枫桥经验新总结意味着枫桥经验已经发展成熟为一套群防群治的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 其中,枫桥经验最值得借鉴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足预防纠纷
枫桥经验中最为典型的“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以及“四先四早”工作机制“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均体现出了“立足预防”这一重视预防纠纷、化纠纷于萌芽的理念。其主要通过组织建设、风险预测、矛盾预防、及时调解这样一种预防化解矛盾的理念和机制展开具体工作。
首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组织网络。枫桥地区先后建立了镇、管理处、村(居、企)三级人民调解组织。镇政府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是调解网络的中枢;下设综治中心及社区综治工作分中心,并普遍在村和企业中分设综治工作组。每个村里都有镇里下派的联村干部对各类矛盾的排解进行适当的指导。各村均设有调解组织和维持治安的巡防队、护村队等民间组织,由村民自愿参与。同时,信息员遍布各村,帮助综治机构了解、掌握有关矛盾纠纷等信息。一旦信息员将相关情况反映上去,村、镇综治机构立即启动防范化解纠纷的程序,防患于未然。 在2007年,枫桥全镇就建有调解委员会59个,有人民调解员358名,纠纷信息员328名。
其次,预测风险、预防纠纷。村里通过生活在群众中的信息员了解辖区中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每月两次摸查。主要对三类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可能引发纠纷的民间矛盾;未曾激化但已有的纠纷;调解中的矛盾纠纷。村里将摸查到的信息分级汇总到综治中心,综治中心于每月底的例会中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探讨,确定预防、解决的方案,并布置落实下去。通过这一措施,能够将部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二)通过大调解机制化解矛盾
枫桥地区的调解是一种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组成的大调解。
首先,关于人民调解。镇村两级设有人民调解机构,镇和综治工作分中心有专职调解员,村里则主要由村干部以及声望高的村民作为兼职调解员。普通的矛盾纠纷现在村里进行调解,不成则由综治分中心调解,若再不成则到镇里进行调解。
其次,关于行政调解。若镇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则可能转入行政调解途径。行政调解主要通过分类调处的方法来开展,按照纠纷的性质和涉及的部门将纠纷转交给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最后,极具特色的司法调解。若行政调解途径仍不能解决纠纷,则通过法律程序去法庭解决纠纷。实际上,纠纷到法庭后,启动的并不是狭义的诉讼程序,因为枫桥法庭在受理案件前会为当事人提供一份非常温情的调解劝导书 ,以亲切平和的说理方式,从道德感化和经济算计两方面进行真诚和实用的劝导,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为灵活人性化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枫桥法庭首创了“四环调解工作指导法”来化解纠纷,即: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抓住诉时环节,实行跟踪指导;抓住诉中化解,进行个别指导;抓住诉后环节,进行案例指导 。枫桥法庭据此提出并试行了“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努力使纠纷调解在成讼前、开庭前和宣判前,收到明显效果。其中,重点是进行普遍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确定5名审判员为法律指导员,分片联系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并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地指导,切实做到指导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法律指导员还积极帮助调解组织建章立制,规范纠纷调处的步骤和方法,使民间组纠纷调处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