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P2P网贷平台监管机制
1、建立资金安全保障制度
P2P网贷平台风险频发,平台关闭、负责人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建立资金安全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应该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投资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风险高低等进行决策匹配,对于高风险借款人少投、慎投;二是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如将借款标示为高风险标、低风险标、安全标,或在投资者预备投资高风险、低信用项目时通过短信推送等方式提示潜在风险;三是建立资金托管机制,严禁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资金托管,同时将银行托管与平台运营挂钩,不仅对平台资金进行隔离控制,还须严格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监管资金流向。
2、健全互联网推广制度
互联网推广若不加以严格审核,将对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首先应当制定互联网推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地位及监管权限;其次,对于确有推广需要的P2P平台应当就推广业务进行报备审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就推广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最后,对于推广商确知或应当确知P2P平台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的,如推广商无法提供平台真实注册情况等信息,应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往往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披露运营信息,但信息披露是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一味以隐私权为由规避披露,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一是区分必要性身份信息和选择性身份信息,必要性身份信息包括营业执照、ICP证号、股权结构、公司架构、分支机构等,而选择性身份信息则包括股东信息、合作单位、关联信息等,必要性身份信息只能通过P2P平台官方网站进行强制披露,而选择性身份信息则可依据平台意愿自行披露;二是P2P平台应将运营信息——成交量、投资人数量、资金杠杆、累计代还金额等——区分为定期披露信息和临时披露信息,定期披露信息以30天为一个披露周期,而临时披露信息则是针对重大事件的随时披露,运营信息披露除须得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还可安排专人负责与投资人及媒体的对接,打造“阳光化”P2P运营,减少由于平台信息缺失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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