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即便国外P2P网贷平台风控机制已经相当完善,坏账率依然高居不下,反观我国,不仅P2P网贷平台自身定位不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亦不完善,国家对P2P平台还缺乏必要监管,因此,我国引入P2P网贷平台后走上异化发展之路也属应有之意,而这种异化演变势必将为我国P2P平台发展带来更多更大的法律风险。
(一)传统民间借贷原生风险
1、资金难以回收
无论是传统民间借贷,还是P2P新型网贷,都无法规避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风险。如传统借贷模式中,借款人往往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或故意逃避责任承担。相比之下,P2P网贷平台因借贷环境变化,借款人违约成因更加多元,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征信体系不甚完善,平台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审核其基本信息,而无法查验信息的真实性,因此部分借款人采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贷款;部分P2P平台成立之初就存在非法占有意图,获取资金后即发生平台倒闭、跑路等突发状况,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无论是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新兴的P2P网贷平台,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收益,吸纳投资者资金,都规定了比24%更高的年利率,因此,当投资者因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诉至法院时,对于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法院往往不会支持,投资者权益难以获得保障。而P2P平台的特殊性在于其除规定高额利息外,还须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因此其所诉利息其实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P2P网贷平台衍生风险
1、身份合法性未予确认
虽然P2P网贷平台已在我国遍地开花,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其概念界定不清、性质定位不明、法律规范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素。
尽管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为P2P平台业务边界划定界限时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中介机构——明确平台的中介性性质,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但最终仅提供了倾向性意见,而未能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性质究竟是准金融机构,还是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P2P平台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标准,只能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等予以适用 。不仅如此,性质定位不明必然导致权责归属无章可循,所以P2P网贷才能长期隐匿于法律缺失的灰色地带中,凭借法律规范的空白,实施一些边界模糊的法律行为。
2、缺乏合理的设立标准
P2P网贷平台的设立通常只需经过以下步骤:1.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2.向通信局申请ICP备案;3.在经营范围中增设“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的成立几乎不需要任何门槛,设立条件及流程限制亦与普通公司相同,由此导致平台类别多种多样——投资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科技公司等——平台运营资质良莠不齐。
不仅如此,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为客户提供了有偿服务,按此标准,P2P显然应归于经营性信息服务,应适用行政许可而非行政备案制度,因此,仅为P2P网贷平台办理行政备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3、征信制度尚不完善
P2P网贷的无担保小额借贷模式必然要求P2P平台运用更为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的手段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信用记录进行评查核定,因此征信系统就成为了排查伪造材料、不真实信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当前我国征信系统建设乏善可陈:一方面,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及过快的人口流动使得个人信息搜集困难重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与民间借贷发展秩序略有错位;另一方面,国内较为权威的央行征信系统虽然完善,但却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开放;同时,线下征信这一优质排查方式也将极大增加P2P平台的运营成本和运营压力,使得平台不得不放弃无担保小额贷款优势,转向非法经营和资本运作 ;不仅如此,尽管个别P2P平台能够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实质筛查,但这种极少数个例不具有可复制性,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只能通过书面审查对借款人上传信息进行核实,如现存P2P平台中征信手段相对多样的拍拍贷,尽管其在信用评级中引入了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教育部学历信息系统、法院诉讼数据系统以及工商信息系统,交易风险由客户自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仍难避免借款人伪造身份信息,加之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信用风险实难得到有效保障。
4、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一般而言,现存P2P网贷平台所涉监管问题主要为资金托管问题、互联网推广问题以及信息披露问题。
就资金托管而言,现有托管模式主要有银行托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两种。但是所谓的银行托管,其实质却是银行存管,即银行对平台资金进行隔离,但不负责审查资金来源及去向。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根本不具备资金托管资格及能力——从事大规模托管业务等同于变相集资。
就互联网推广而言,P2P网贷平台往往通过搜狐、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进行品牌包装和业务推广,而用户往往会基于对知名搜索引擎的盲目信任选择投资平台,从而导致许多以非法集资和诈骗为目的的平台倒闭、跑路时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推广商该种情况下的责任规定不明,投资者往往欲告无门。
就信息披露而言,无论是平台为吸引投资的自身身份造假还是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对于平台随意、不真实公布成交金额、坏账率等关键性经营数据的行为,法律也未能出台相应规制措施。
5、权益难以保障
互联网的持续扩张使P2P网贷平台线上模式愈发普及,尽管传统民间借贷、小额借贷中也会要求借款人填写诸多个人信息、提交若干个人证明材料,也可能存在泄露或贩卖个人隐私的危险,但是P2P平台相比于传统借贷模式而言,其特殊之处在于对网络安全技术的依赖性更大,对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更高,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更大,但凡传统信息技术中的病毒感染、黑客勒索、恶意程序植入,以及恶意攻击都可能造成信息泄露、网站瘫痪、平台信用降低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造成平台因挤兑而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平台倒闭和跑路。
不仅如此,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P2P平台都存在将大额投资拆分为小额投资出借给不同借款人的操作模式,如此一来,传统民间借贷中的“一对一模式”即发展为P2P网贷下的“一对多模式”或 “多对一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模式在国外征信体系及监管体系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可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人口流动性大、个人征信记录无迹可寻的现状下,一旦P2P平台因业务量暴增而随机配对借款人和投资金额,则平台关闭、跑路后,出借人将因无法准确获知出借人及出借金额而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
6、涉嫌犯罪
P2P网络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观非常相似,二者都具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借贷服务,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吸纳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于年利率24%标准还本付息等特征,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以借贷形式出现 ,甚至存在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最终因经营失败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因此在实际认定中,这两个概念界限非常模糊,难以对其进行精确剥离。
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P2P网贷最容易涉嫌的另一个罪名即是非法集资罪。由于P2P准入门槛较低、审核不严,因此,不乏浑水摸鱼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高息、短期标等旗号诓骗投资者、吸纳资金,这类平台往往吸收资金后便秒倒闭、秒跑路,截至2014 年12月,涉嫌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的问题平台已达338家。
另外,个别平台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未归还的情况后,会为投资者提供催收业务,国外的P2P平台联系的催收机构往往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运营较为正规,但国内催收行业的发展却不甚健全,催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和侮辱,催收手段极不规范,平台可能因此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