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异化
无论是P2P网贷平台的概念界定,还是国外现存的健康运营模式都说明,P2P网贷平台只能以“非债权债务方”身份开展活动,只能负责信息展示、需求配对、服务撮合,而不能突破该边界,主动参与债权债务关系,介入风险经营。否则,P2P网贷平台将实际以“中心主体”而非独立第三方而存在,“点对点交互”的运营宗旨和价值理念亦将不复存在。但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往往由于缺乏合法性地位和合理性监管等问题逾越“红线”、骑虎难下。
(一)传统信息中介模式
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尚未确定,征信系统亦未完善等多重原因,在面对确有投资需求的借款人和纯粹诈骗者时,无论是P2P平台还是投资者都难辨雌雄,只能凭感觉将资金出借给约定利率更高的诈骗者,因此,根据信息经济学观点,借贷市场最终会只剩诈骗者。
即便二者确能清楚辨认借款人和诈骗者,但面对风险高级别低的借款人时,投资者仍可能忽视信用好但利率低的借款人,而将资金出借给信用较低的借款人。根据风险定价的一般理论,投资者往往倾向于低风险投资,过高风险投资不具吸引力,而纯中介模式恰就是风险定价理论中的高风险投资。
不仅如此,P2P网贷平台发展之所以蔚然成风,就在于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放贷将经营状况较差、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拒之门外,只寻求经营状况好,信用等级高、风险率低的客户。但正是这些处于消费市场“长尾” 的人群构成了P2P平台的基础客户群,这些高风险人员的集聚必然会为社会带来更大的负外部性 。
由此可见,类似拍拍贷一样的纯中介平台,虽然一直借鉴并秉持Prosper的经营理念,采用纯中介运营模式,既不垫付本息、提供担保,也不参与吸储放贷,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对借款人提供的不真实信息、伪造材料时很难进行实质审核、准确判定,因此其发展举步维艰,且逐步呈式微之势。
(二)平台定位的异化
平台数量经井喷式增长后,借贷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为更多吸引投资者注意力,更好激发投资者放贷积极性,P2P平台开始不同程度地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向“信用中介”过渡:一是借款人违约后,不仅主动引入催收机制,将催收权交由专业的催收公司代为行使,同时在全平台通报逾期情况,通过黑名单制度对其贷款资格予以限制;二是建立保障金制度及风险备用金制度,在发生借贷风险时,由平台动用保障金向投资者预先垫付资金,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设立担保子公司,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时,由担保公司予以垫付;三是不仅运用线上流程辅助平台经营,还依托线下网点对借款人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资信审核。如宜信和人人贷都打破了原有的中介机构职能定位,自行融入到借贷关系之中,红岭创投成立了自己的担保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为客户提供借贷保障。
(三)服务内容的异化
出于拓展业务、挖掘客户、追逐利润的需要,部分本土化网贷平台逐渐背离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不再局限于为个人消费提供资金支持,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融资和商业贷款。这种融资模式主要表现为金额错配和期限错配。金额错配如常见的将大额债权拆分为若干个小额债权进行转让,而期限错配则是指P2P平台为放大成交量,满足投资者短期投资需要,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作,将长期项目拆分为短期标的上线融资,用该项目的未来收益、融资资金抵扣过去的应付本息。这一模式与庞氏骗局殊途同归,都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一旦资金链断裂,势必会导致平台倒闭、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
(四)服务模式的异化
随着P2P平台的进一步纵深发展,愈来愈多拥有金融牌照和优质客户资源的传统金融机构——如线下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放贷、车贷、融资租赁公司等 ——纷纷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自有资金不足等原因向P2P网贷平台寻求合作,意图通过该新型融资渠道降低成本、拓宽市场、挖掘优质借款人。由此,因信息中介模式中的投资人已难以辨清最终借款人,因此,原有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逐步演变为购买类金融机构通过P2P平台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P2P平台发展进入“个人受让类金融企业债权、资产收益权”的异化阶段——不仅线上努力获取客户资金,线下也竭力增设投资项目。这一模式主要以P2P网贷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工作的合作为代表。
(五)传统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
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照现有P2P网贷模式的运营规范——实名认证、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自建P2P平台,由此规避投融资禁止条款,进行监管套利,这一模式通常通过调整股权结构、实施股权代持实现,因此P2P平台、担保人及最终借款人很可能由一人掌控,风险隔离亦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对信托计划、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私募类产品实施变相拆分转让 ,进行委托投资,由此规避投资人身份限制。这一模式将“募集关系”转换为“委托投资关系”,以准公募形式引入资金后未尽披露义务,变相规避了金融法对私募产品的投资、推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