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建议
在开展本次调研的过程中,针对X法院开展执行救助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思考。就现行条件下,如何使执行救助取得新的突破,让执行救助这一“为民、利民、惠民”的新举措、好办法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对此,我们有如下设想和建议:
(一)加快执行救助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通过国家立法规范执行救助当然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但是,国家立法需要等到各项条件具备,恐怕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是先进行地方立法。因此,我们建议省人大将执行救助立法纳入人大的立法规划,通过制定“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执行救助的法律地位,并对救助的对象、标准、操作程序等作统一规定,使各级法院执行救助有法可依。在此之前,建议可由省高院联合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先行出台暂行办法。
(二)拓宽执行救助基金的筹资渠道
目前,法院的执行救助基金来源单一,主渠道就是财政拨款。但是面对巨大的救助需求,仅以财政拨款远无法满足。因此,要进一步拓宽执行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建立以财政一次性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充实为辅的执行救助基金保障机制。针对民间救助力量,可以探索建立有民间救助力量直接救助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操作模式,执行法院探索相关受助信息公开采集、定向发布机制,切实拓宽救助力量,提高救助覆盖面。
(三)构建科学的执行救助长效机制
执行救助机制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没有独立的财产收入,必须由政府主导,由法院积极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对接。因此,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相关部门共同衔接,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长效机制势在必行。故建议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建立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长效机制进行一次深入调研,重点在确立执行救助主体法律地位方面,在如何与社会福利救助衔接配合方面,在严格执行救助标准访方面、在落实执行救助金来源方面加强调研力度,在参考各地实践操作经验基础上,就建立执行救助长效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
(四)加大执行救助基金的追偿力度
建议健全执行救助金的追偿程序。完全可以将执行救助金视为是一种“执行垫付款”,因此,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执行救助金的救助后,法院还要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案件得到执结后,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将支付的执行救助金予以扣除,补充到执行救助金中来,以保证执行救助金的循环利用,并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法律义务。
(五)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救助目前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对社会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为了防止实施过程中出现因当事人和部分群众错误理解其性质、作用和意义,并引发一些不应有负面效应,建议法院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适用执行救助金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意义要作必要的宣传,同时,执行人员对符合执行救助金适用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更应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宣传和解释,让社会和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了解执行救助金制度,从而获得广泛理解,以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制度的救助功能,实现设立执行救助金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