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执行工作是人民群众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频发多发,不可避免地产生“执行难”问题。其中,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家庭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案件最为让人牵挂。该类“执行难”,不是因为法院“执行不为”,而是“执行不能”,由此而衍生出执行救助。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不详细区分“执行难”案件实际成因,一味以当事人是否信访、甚至是否缠访为救助考量因素,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如何平衡矛盾化解与困难救助,成为执行救助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以X法院执行救助实践出发,通过实证分析,客观呈现执行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执行救助工作进一步改进有所脾益。
关键词: 执行难 司法救助 矛盾化解 困难救助
一、执行救助演变及其社会背景
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通知的发出,开启了执行救助制度化发展,为各地探索执行救助提供政策指引及依据。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应运而生。各地通过尝试试行救助基金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有效地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关于执行救助基金的设立,各地又有所不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在各地法院专门设立统一的执行救助基金,对口专门救助困难申请执行人;二是在法院设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涵盖各类案件困难当事人;三是在当地政法委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涵盖公检法司各部门受理的涉法、信访案件困难当事人。后两种救助模式因其基金来源、救助范围、管理主体等区别,都不能算是专门的执行救助基金。
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过往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并从制度层面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体系。执行救助,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内容,至此纳入到了国家司法救助大的制度框架下。但是执阶环节,由于系权利兑现,碍于执行手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综合因素,执行案件存在执行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因此,作为最后一道司法防线的执行,受制于执行到位情况,执行救助往往需求巨大,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主要开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