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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四)
作者:唐璇  发布时间:2018-12-26 18:24:30 打印 字号: | |
  (四) 深化执行联动,提高执行效率

一是强化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无缝对接。加强审执协调,推行“立保同步”的机制,提高保全的效率。在立案审查阶段,强化立审执各部门协作配合,针对金融机构在起诉阶段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移交执行部门采取控制性措施,为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避免财产转移导致金融债权难以实现。同时,在审判程序中,强化“审执一根绳”的观念,在运用调解手段化纷止争时应防止调而不决,在调解协议中增设担保内容和违约条款,确保被执行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对于财产有可能被转移时,要有预见性的及时采取控制性措施;二是强化法院间的协调和配合,针对在不同法院均涉及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同一标的物的案件,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被执行人财产或抵押财产变现的效率。对于涉案标的物为异地的案件,应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争取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或协助异地执行案件,促使金融债权及时实现。关于法院间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有效衔接配合的问题,也需要消除立法上的真空,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的规定,以制度保障效率;三是健全与银行、房管、车管、工商、 国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查询、及时控制。同时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高效的优势,有效的整合各方面执行力量,提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效率。

(五) 加强失信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一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范围。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范围扩大至升学求职、旅游消费、投资理财等个人基本生活层面,尤其是延伸信用惩戒的网络触角,加强规制“线上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电子商务、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领域的经济活动;二是提高失信法律成本,强化失信制裁力度。一方面,在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上,应提高罚款的金额、延长拘留的时间,提高失信的法律成本,使被执行人不敢失信,促进其失信后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强化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制裁力度,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三是定期开展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执行专项活动,对经督促、和解手段仍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整合执行资源对其财产进行集中普查、集中采取强制措施、集中宣传报道,增强打击的群体效应。

(六)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案件执行

一是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将诚信建设纳入公民道德体系建设,贯穿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的过程中,加强诚信道德培养,强化司法示范作用;二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提高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通过完善个人征信数据、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社会信用评级等手段,全面反映个人和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使被执行人在法律之外还受到社会诚信体制的制约,使其不愿违约、不敢违约、不能违约,从而降低金融信贷风险、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广泛的影响着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突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种种困境,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既非一蹴而就之事,也非人民法院一家之力就能完成,需要集全社会之力不懈努力,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从而营造一个诚信、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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