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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三)
作者:唐璇  发布时间:2018-12-26 18:24:27 打印 字号: | |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加强预防。金融机构应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建立责权利明确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加强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力度、加强对担保人还款能力以及对担保财产权属和价值的审查,严把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严格把控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从而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产生;二是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贷后动态管理,强化对借款人贷后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失信情况的动态追踪,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风险和隐患;三是应增强资金回收政策的灵活性。金融机构应改变对资金回收“宁欠勿损”的传统观念,不拘泥于货币方式清偿债权,通过以物抵债、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受偿,以缩短债权实现的时间、降低债权实现的司法成本;四是注重权利救济方式选择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建立健全非诉催收机制,激发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促使纠纷非诉解决,减少债权实现的成本。

(二) 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联防机制,降低金融风险

一是深化执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信贷管理疏漏,进行有效的司法建议,促使金融机构及时修正信贷管理问题,有效防范防控金融纠纷,促进金融机构信贷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二是完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加强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即时共享与更新,共同发挥联合规制作用,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使其感到无形压力,不愿违约、不敢失信,降低金融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曝光力度,挤压其参与金融活动的空间,形成共同联防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其无缝可钻,从而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产生;四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广泛联系沟通,提供各类有价值线索和可行方案,使执行措施的效果事半功倍,降低债权实现不能或不畅的风险。

(三) 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方法,强化执行效果

一是根据此类案件同类性特点,加强研究、找寻规律,并结合执行实务中的问题,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以统一的规范指导案件执行,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二是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小组,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化执行,便于与金融机构沟通,便于资产的集中处置,有利于集约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三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先行适用执行督促机制,充分利用督促程序“先礼后兵”的优势,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升自动履行率。同时,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积极促进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应注意总结该类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方法,掌握被执行人的心理,耐心对当事人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根据案情有针对性的将调解技巧灵活运用在此类执行案件中,以和解手段实现缓解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四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握好执行措施的运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一些资金短缺但有恢复履行能力可能的被执行企业或者产业规模大且经营范围广、牵一发动全身的被执行企业,不宜一开始就强制执行,应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处理,对其经营场所与生产设备采取“活封”等控制性执行措施,给予其重新“盘活”的机会,尽量避免企业因此“停业关门”。既要保障金融债权又要促进企业发展,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避免引发新的法律纠纷;五是要创新执行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在财产变现的过程中,以互联网深度竞价模式替代传统的拍卖模式,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快捷、便利的优势,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受众范围,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财产处置最大化的目标,突破执行财产变现难、周期长的困境。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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