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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切”中的规制:试论庭审记录外包服务(四)
作者:陈欣 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8:20:02 打印 字号: | |
  (五)配套机制的不完善造成运行保障的缺位

庭审记录外包事务涉及两个层面的管理,一个是法院与劳务派遣公司,另一个是庭审记录小组及人员与法院审判单元,不仅需要外包服务合同,也需要事务管理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去协调和平衡审判资源配置,“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机制更是管理机制中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和保鲜剂,激励的结果直接影响庭审记录质效的提升、庭审顺利的开展、记录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等,激励保障机制缺位的管理规范和措施,也必然影响法院庭审外包服务工作推行的价值和运行的长效性。

  三、衡平与进路——庭审记录外包服务现实应对与前景展望

庭审记录外包工作机制在当下为缓解审判压力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长久性,然而现实所存在的立法空白、认识欠缺、管理无序状态,让其运转效能大打折扣。如何充分发挥这一工作机制的运行效能,促进审判庭审质效的提升,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我们当前必须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庭审记录员的身份与职能定位

庭审记录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院针对书记员岗位的外包服务,因而笔者认为在此层面上可将庭审记录员理解为是书记员的分支,可将庭审记录员可作为法院人员分类中的书记员一类纳入单独序列管理,在此前提下,可参照书记员的管理规范管理,并向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虽然庭审记录外包仅仅是书记员岗位中的记录职能的外包,但为避免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与庭审记录员的职能重叠,浪费庭审资源和效能,可参照法庭规则、书记员管理办法等将庭审记录员的岗位职能设定为承担书记员在庭审中的部分职能,如庭审记录、宣布法庭纪律、查明当事人身份等职能。

(二)完善庭审记录外包服务运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1.建议立法确认“庭审记录员”的合法身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造成庭审记录员的身份在法律上的不“认同”,从而程序上的瑕疵无法忽视。虽然笔者所在法院的该项工作尚处在改革试点探索期,暂时让庭审记录员以书记员的身份进行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处理,但从长远来看,法院外包庭审记录工作已成必然趋势,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庭审程序的正当,厘清司法责任,理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书记员”进行补充解释,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或明确规定“庭审记录员”合法地位,避免造成程序性瑕疵引发不当的司法风险。

2.合理配置庭审记录员,并相对稳定。如何合理配置庭审记录员将影响到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成效。有的法官反映应当将法官与庭审记录员进行固定,形成稳定的审判团队,减少不同庭审记录员参与造成更多时间的磨合,降低司法效率。笔者认为这种模式无疑成了挂名搭车增加人员,明显的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利于人员的分类单独序列管理,也无法实现岗位人员流动的补位保障,失去了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机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为此,笔者建议由法院设立庭审记录员办公小组,再按刑事、民事、行政分类形成相对固定的小组统一管理,由小组长根据庭审数量、复庭和关联案等情况予以合理调配资源。

3.按人事和业务管理分别建章立制。“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庭审记录外包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庭审记录员要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法院的双重管理,为避免管理的权责难分、制约机制效能的发挥,有必要制定配套的运行管理规范。国家人社部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有培训、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因而笔者认为作为劳务派遣的庭审记录外包服务的管理可按劳务派遣公司管人事和法院管业务的两条线管理原则,鉴于多数劳务用工单位也是服务经费整体打包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将对庭审记录员的绩效考核、职级晋升放在劳务派遣公司更为合理;将涉庭审业务的管理放在法院,配套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更利于业务指导和提升庭审质效。如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院庭审记录用工需求,综合考量职业技能技术指标和绩效考核、激励奖惩标准,制定和建立薪酬等级及晋升制度;法院应参照书记员管理办法制定庭审记录员管理办法、业绩评价标准、用工情况通报和反馈等制度和规范。

4.出台庭审记录员操作手册。在庭审记录外包服务的前提下,庭审记录岗位如果好比是铁打的营盘,那劳务派遣的记录员就是“流水的兵”,要让这流动的一兵一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是有效的路径。管理标准化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对庭审记录员岗位而言,采用标准化管理就是无论谁来都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标准化管理的方法之一就是针对固定岗位制定业务操作手册。根据书记员岗位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出台《庭审记录员操作手册》,将庭审工作内容、技术规范、常用法律术语、司法礼仪规范等等详细录入,固化操作模式,方便新招录以及补位的庭审记录员快速进入工作状态,节约培训时间和精力,提升庭审质效,维持机制运行的长效性。

5.发展以用工需求为目标的庭审记录职业化道路。笔者所在法院的庭审记录工作外包服务运行初期,遇到的招聘条件过高的问题,都源于受聘人的本身职业技能欠缺,暴露出我国针对专业记录岗位的社会职业教育存在严重的落后,难以满足现实的职业岗位需求。近年国家出台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将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提到了工作日程,由此,笔者基于所在基层法院的实践需求,建议建立国家职业培训教育市场需求导向机制,形成定期研判、统计市场的岗位职业技能需求制度,按市场所需设立职业培训科目和技能,避免盲目开训,浪费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培养职业技能和专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储备法庭记录员人才资源,保障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机制的长效运行。

四、结语

“分离模式符合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案件激增形势,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随着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的进一步剥离,引进社会外包服务是法院为满足发展需求的有益尝试,也是符合服务型国家发展的选择。庭审记录采用外包服务只是诸多司法外包服务的一种,可探讨空间还有许多,本文仅仅限于笔者本人的认识和遇到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探讨和思考,促进不断提升庭审质效,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让每一个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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