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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切”中的规制:试论庭审记录外包服务(三)
作者:陈欣 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8:20:01 打印 字号: | |
  (五)配套运行的保障机制滞后

庭审记录事务外包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所有用人机制一样,离不开薪酬结构、职级晋升、考核评定、奖惩激励等机制的配套,就目前笔者所在法院来看,此项工作还仅仅停留在临时用工的阶段,尚未按照法院人员分类单独序列管理的要求制定完整的管理规范,机制运行明显存在配套滞后、长效乏力的状态,外包劳务公司不能提供合格的备选人才,庭审记录员也无法清楚地看到他们的职业前景。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推进的趋势来看,购买社会服务承担审判辅助性事务将是必然和长期存在的一种用人模式,庭审记录员也将是审判事务剥离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审记录工作也可成为职业化的发展方向,这都需要一种科学长效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二、检视与思考——庭审记录服务外包后问题产生的原因

庭审记录外包服务在笔者所在法院是改革试点的新鲜事物,在磨合期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问题是短暂的,可以自行克服的,有的问题却是长久的,可以预见但不好解决的,就上述列举的问题可能尚未完全厘清庭审记录外包服务进行过程中所有的问题,但却是当下法院亟待认识和解决的。

(一)立法空白造成的管理尴尬和程序瑕疵

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在三大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书记员管理办法、法庭规则等涉及庭审工作的规定中,均未对庭审记录员的身份予以确认,更无明确的职能定位,法院无法依法依规予以参照管理规制,仅能靠“摸石头过河”的先验性进行简略的条文规范。庭审记录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了庭审程序上明显的瑕疵。尽管笔者所在法院目前在实务中作了变通处理,由庭审记录员与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共同署名,满足了程序正当的形式要件,但实质上书记员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留下对程序正当的合理化怀疑的空间。

(二)管理层次过多造成权责界限的模糊

由于庭审记录员在劳务关系和业务指导上分别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法院的双轨制管理,其中并存还有庭审记录小组和审判单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这种双轨制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在当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尚不完善,庭审记录员的管理权限尚未完全厘清的状态下,加之审判单元对审判资源配置传统使用方式并未全部摒弃,对记录员职责范围认识模糊且使用随意,受聘记录员仅按合同照章办事,未对岗位职责形成准确的认识,造成庭审记录员管理和使用上出现权责不分的混乱局面自然而然是无法避免的。目前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也未即时出台更具体的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也是权责难分的重大原因。

(三)专业技能与岗位需求的不匹配造成运行阻滞

目前,笔者所在法院首批通过劳务公司聘用的庭审记录员,学历既有大专,也有本科,但均为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文书格式等缺乏基础性的了解,受过速录培训的屈指可数,未能全部满足“庭审速录员”的要求,专业技能和法律业务技能都与岗位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实践中,该批庭审记录员还显现出对记录业务的陌生,不具有庭审记录工作应有的归纳总结能力,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专业化的庭审记录就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对现场庭审业务指导的依赖,也造成庭审过程拖沓,影响诉讼进程和庭审质效,成为外包服务机制运行的严重阻滞。

(四)职业技能培训落后造成储备人才资源稀缺

在当前案件激增趋势不减,以及“案多人少”的审判常态下,随着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的剥离和人员分类管理的不断完善,法院庭审记录外包服务势必需求量大增,而储备人才单一的职业技能也是难以回避的现实,一般都是法律教育经历与打字记录技能不兼备,显现出当前的法庭记录职业教育培训的落后和失衡,造成了社会庭审记录人才资源储备的不足,这也是导致笔者所在法院委托外包公司聘用合适人才的标准一再降低,且招录进来后无法直接上岗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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