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遇转型时期,加之立案登记制度的正式实施,诉讼案件激增态势凸显,“案多人少”成普遍现象,为解决矛盾,各地法院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其中购买社会服务既体现了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后的管理需求,也是信息时代发展背景下法院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应然之选。基于现状和政策支持,2016年5月底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引入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期以缓解书记员工作压力,达到诉讼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但在该项机制的起步过程中已出现一些可见和可预期的不足,鉴于此,笔者立足所在基层法院的前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探讨,着重于突破书记员与庭审记录员并行中的桎梏,期以建构相适应的运行模式,完善司法资源最优化配比,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实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重塑。(全文共6872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审判辅助务剥离两大背景,针对笔者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庭审记录外包服务工作在运行初期遇到的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及其在庭审中与书记员的职能分工等问题,提出了由劳务派遣的庭审记录员是法院书记员的分支的观点,进而由此建议填补相关庭审记录外包服务的立法空白,创新和健全庭审记录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建立庭审记录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方向,以及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推进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机制畅行,缓解审判压力,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提供参考。
以下正文:
引言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诉讼爆炸( ),“案多人少”已成各地法院普遍现象,为解决矛盾,各地法院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其中购买社会服务成为分担剥离审判辅助事务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的重要方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趋势,在此背景下,2016年5月底笔者所在法院( )引入庭审记录外包服务期以缓解书记员工作压力,达到诉讼资源有效配置,节约诉讼时效。但在实务操作中,发现不少影响机制运行效果的障碍。本文对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权限职责不作赘述,着重于探讨突破束缚庭审记录外包服务运行的桎梏的有效方法,期以建构相适应的运行模式,完善司法资源最优化配比,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重塑司法权威司法公信,最终实现“让每一个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困扰与失序--基于基层法院审判单元现状
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规定( ),庭审记录是书记员庭审事务中的一项,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剥离并引入外包服务,当前已成诸多法院缓解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药方,但“药方”是否变成“良方”有待实践检验。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庭审记录外包后,由庭审记录员代替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工作,书记员的负担确实稍有减轻,腾出一定的时间准备其他事务性工作,但在取得实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机制运行所暴露出规范支撑、人员招录、人员管理、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外包服务机制的顺畅运行和工作成效。
(一)程序瑕疵明显规范支持欠缺
正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与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最终彻底解决纠纷。( )庭审记录外包服务工作尚处改革试点阶段,支持各项工作推进的规范大多存于改革文件的框架性规定中,而具体到操作层面的规范多数属于参照性规范,以及较少的改革试点形成的规范,庭审记录工作程序明显存在瑕疵。一是回避问题。目前适用的三大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回避适用的范围,但并不包含庭审记录员。回避规定是程序正义应然要求,是否应当将回避规定适用于庭审记录员将涉及到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庭审活动中书记员与庭审记录员的职能交叉问题。目前各相关法律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中,尚未出现庭审记录员的“身影”,找不到他的确切定位,庭审记录员承担的是书记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庭审记录职能,书记员仍然承担了记录以外的其他庭审程序工作。三是法律文书署名问题。招录的庭审记录员,承担从书记员职责中剥离出的庭审记录的工作,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新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中,均只要求在裁判文书上由书记员署名,庭审记录员参与庭审活动记录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无法准确、权威体现庭审记录员参与庭审活动的地位和职责。目前笔者所在法院庭审记录署名变通做法是,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到庭签名,庭审记录员以“记录员”的身份进行署名,他的轨迹仅存在于庭审记录材料中,他的职责更多的是由一纸外包服务合同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