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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诉讼救济途径初探(三)
基于定性与管辖思考
作者: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8:04:11 打印 字号: | |
  (二)定舵——PPP项目合同立案受理确定

鉴于我国PPP实践、立法及司法现状,PPP项目合同暂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且PPP项目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禁止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 )。

1.限“权”。目前PPP项目呈现出政府方“过热”而社会资本方“过冷”,落地项目相较于政策力度言显得较少,这有政策易变及政策冲突导致社会资本方“驻足观望”,也有法律风险及法律保障不到位的原因,将PPP项目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分发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效能,限制政府方行使公权力而在PPP项目中“过分”的干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社会资本方“底气”参与到PPP项目中来。如前述PPP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且相互冲突,通过行政诉讼可以附带审查相应规范性文件效力,能合法且有力保障社会资本方权益。PPP项目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乎法律规定,也合乎行政诉讼法关于“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立法目的。

2.保“权”。PPP项目合同强调平等协商和互利共赢等“私法”特征的行为,但并不限制政府方行政管理和行使职责,并突出公共利益目的,为公共利益政府方有权变更、解除合同以使合同目的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此前提社会资本方处于政府方监督管理下,自身有关合法权益受到“不确定”的管控,一旦合法权益受损,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不利于保护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公法模式较之私法模式,更能胜任监督和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以平衡公共利益的任务,而私法规则因缺乏相应的机制而‘力所不逮’”。( )比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就必须接受“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限制,这将不利于社会资本方进行诉讼救济保护自身权益。

三、解难——PPP项目合同诉讼管辖

(一)是否适用协议管辖?

作为经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而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条款一般要包含解决争议的方法,申言之,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里选择争议解决的方法,尽管《合同法》未规定行政合同,但《PPP项目合同指南》明确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列为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协议管辖( ),那么PPP项目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协议管辖方式,《适用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通过该条解释及上文论述,PPP项目合同排除协议管辖,但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申言之,即使PPP项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

随着服务型国家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立法上是否允许“行政协议”突破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限制有待问题的发现及实践的积累。通过立法完善,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允许行政合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不无不可,比如允许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项目所在地法院、政府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特点,也突出了意思自治的精神。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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