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肤之痛: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窒塞情由”
在前文中分析了法院文化主体——法院人员对文化建设的感触,导致人产生不同感受的原因显然也与人有关。因此,我们将围绕着“人”这一主体自身的缘由,来有针对性地对法院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错位”感受进行详细分析。
(一)单体多元的冲突
1.年龄性别
(1)年龄结构:年轻化而“格格不入”
近年来法院加强队伍建设,补充了不少的“新鲜血液”,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从问卷随机调查的人员中, 35岁以下年龄所占比例高达62.38%。见图十四。在网络化社会成长起来的这一代年轻人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更为开放,价值取向更加多样,凸显自我个性和意识,追求创新,但也缺乏安全感和坚定的价值观。(3)过于年轻化的年龄结构,不仅让未婚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公众质疑,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内部无论是从理念还是机制,甚至到人文发展的脚步远远落后年轻人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严肃”、“规矩”的法院工作,与充满朝气、崇尚“自我”的年轻一代似乎缺少了必要的融合,而显得“格格不入”。
(2)性别构成:“女性化”而“不受待见”
随机抽查的问卷中,院领导、中层领导、一般在编人员、聘用制人员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57.14%、52.94%、53.85%、62.67%,可见女性无论在法院哪个层级都已经是多数了。基层法院已经快成为“女子法院”。女性职业群体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相结合的综合性的能力和技巧可以在法院工作中得以凸显,能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女性性别特点和特征,(4)然而自身所具有的掌控局面、理性思维能力偏低、偏于感性等原因导致女性在法院“并不受待见”。与此同时,基层法院自身的需求也导致这种“不受待见”愈加明显。因为法院在法治发展进程中作为提供司法保障部门的“刚强”形象及某些特殊的岗位,如法警、执行等都更需要男性,同时繁重的审判任务,基层法院害怕女性因为对家庭的照顾、生育的需求而影响工作的推进。
2.来历与岗位
(1)来源组成:“复杂化”而紊乱杂沓
调查显示,在编人员中,比例最多的35.43%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入院,其次分别为毕业分配、增编补干、遴选、初任法官选任等,见图十五。可见,法院人员的来历渠道各种各样,既有刚刚毕业的“懵懂”少年,也有从其他兄弟法院“挖墙脚”而来的资深法官,同一批入院的人员中年龄差在10岁以上的不在少数。这种多样的招录方式对于丰富法院人员结构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然而,也正是这种多样导致法院在内部管理上出现了问题,不同来源的人员,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纪律要求等也都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模式。因此,法院人员来源的“复杂化”给内部的管理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2)岗位布局:“倾向化”而萎缩失调
调查中,关于司改后的岗位选择,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高达83.02%的人员选择到审判部门,而选择研究室、审管办审判综合部门的仅为4.67%,见图十六。
图十六 司改后岗位意向选择
一线办案部门 其他业务部门(立案、诉服、信访办) 综合管理部门 (研究室、审管办) 行政综合部门
48.67% 34.35% 4.67% 11.31%
可见综合部门成为审判部门的人不愿去,自己人员不愿留的地方,尤其是审判综合部门更是“谈虎色变”。而这些部门往往却承担着关乎整个法院的保障、管理和创新等核心工作,连当下关切到每个人自身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都在综合部门,“以审执为第一要务”的定位导致现有基层法院岗位布局的严重失调,在法院人员中也无形地形成了审执一线才是“好地方”的“倾向性”认识,进一步加剧了综合部门的“青黄不接”、“摇摇欲坠”,法院整体工作的推进自然也受到阻碍。
(二)角色错位的冲突
1.决策者:决策失计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意义的认识上,中层以上的领导仅有7.85%的认为能够提升科学化管理,促进人员身心健康,见图十七。这也显示在决策层中对法院文化的认识来看,还停留在一种对外的宣示作用,或者是确保基本职能顺利开展的基础作用。也印证了对法院文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的认识还是“两张皮”,各行其是,并没有进行统筹兼顾,没有真正从法院人员“内心”这一角度去认识,没有将法院文化中“人”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其外在物质表现进行融合。
2.管理者:实施脱轨
我们一直强调法院的文化需要传承,其核心在于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文化建设体系,在体系搭建中,相关管理者发挥了决定性因素。但在基层法院实际中,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管理者的政治处,一方面由于自身职能繁杂、人员紧张,司改加剧了人员流失和“断层”,另一方面还受到传统的“政工”思想束缚,在文化建设上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导致在文化建设上没有上升到全院范围来进行筹划,体系构建自然尚未形成,无法将文化建设中的各项制度进行落实和强化。最应当强调“传承”的“核心”部门俨然已经“脱轨”了,这正是基层法院的现实状态。
3.普通人:认知失范
对于法院工作的职业价值的评判,是法院人员内心最本质的文化认知。图十八中反映出,认定是普通职业或者公务员的,显然把在法院的工作当为一种谋生的职业或者是身份的象征,潜意识中自然会按照普通或者一般的标准约束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在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而认为自己是“苦逼”劳工的,内心自然不愉悦,工作强度大、收入微薄又“女性化”的基层法院,当为人母、为人妻、为人子女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内心的“怨气”久而久之自然流露于表,“司法劳工”显然成为“自嘲”。
(三)互动间隔的冲突
1.载体:“老得掉牙”
无论你随意访问某个法院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抑或是在有关网站检索“法院文化”关键词,出来与法院文化有关的相关信息,“文体活动”这四个字眼在绝大多数信息中都会出现。在“关于参加活动最主要的因素”的调查中,超半数的人54.38%表示是活动的载体,见图十九。而在前文中我们讨论到了参加活动的情况,仅有16.54%的人员表示都愿意参加,导致大家都不积极参与的原因显然一目了然,因为都不愿意参加这种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千年不变的活动。
2.主题:“比谁更惨”
当下在法院的宣传中,法院人员永远都往死里敬业,身患绝症不下法台;永远吃着方便面,甩着泥腿子;永远六亲不认,三过家门而不入,当事人才是我妈。殊不知这已经成为对法院形象的“高级黑”,“法官成了仅次于上帝的人”。诚然,法官应当是“孤独”的,这是这司法中的独立与业外生活的自我约束,(5)但法院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一份子,也是有血有肉之躯,在做一名优秀的法院人员之前,做好一名优秀的人或许才是基本的前提。事实上,在我们的身边也有许许多多有血有肉的典型代表,有资深的专家型学者、毕业名校的精英骨干、还有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能手和和蔼可亲的法官妈妈等等。在某种程度上,那种“违背”伦理道德的形象反而缺少了人性、血性,致使社会对法院的信任更加淡漠,已经到了“把法官从泥土和尘埃中解救出来”的必要时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