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错案追究执行模式探微
(一)错案追究的权力主体
错案追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错案的认定。错案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决定了认定错案的权力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级技能。而且考虑到法院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应该由一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机构担任错案认定的权力主体。
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已经提出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试点改革的上海、吉林、宁夏、海南、山东、福建、陕西等省份均已建立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看,上海、福建、陕西等省惩戒委员会和遴选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吉林、宁夏、海南、山东惩戒委员会则是单设。( )从专业性角度考虑,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错案认定的专业机构将在错案追究制中发挥巨大作用。
但是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置方式和组成人员来看,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错案认定的权力主体在如何行使权力上依然存在一些疑问。目前设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改革试点省份,均在省一级设立,从错案追究应当审慎的原则考虑,只在省一级设立错案认定的机构是合适的。是否在市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则应从错案数量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进行考量,针对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设立市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
司法改革试点地区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人员组成来看,分为专门委员(常任委员)和专家委员(非常任委员),专门委员(常任委员)由来自省级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公务员局、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代表产生,专家委员(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会、律师学会、高校教授、法学专家中产生。从人员组成上看,各试点省市都能够注重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广泛性,吸收自身法官检察官作为代表也能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风险保障。从委员数量上看,上海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专门委员7人,专家委员8人组成,陕西省还建立了专家库,有非常任委员有57人。( )7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数量上要适合错案的合议认定,人数不宜过多,单数为宜。为体现公正,避免权力寻租,专家委员(非常任委员)应多于专门委员(常任委员)。如在建立专家库的基础上,每件错案认定之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员组成法官惩戒委员会则更为公正透明。
(二)错案追究的程序
错案追究的程序应该比照政纪处分程序,应有提起立案、调查、审理公布、救济四个程序环节。错案追究提起立案的权力应该交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都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内设一个科接受错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错案追究申请,经初步审查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信息交由同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后,无论调查结果如何,应将卷宗材料移交市级法官惩戒委员会或者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同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接到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卷宗材料和调查结果后进行审查,认为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无误的可书面审理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对存疑的错案认定应以听证方式进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代表应陈述调查结果并出示相应证据,涉案法官可以进行申辩,必要时法官惩戒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惩戒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告知案件当事人和涉案法官。涉案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再次审理。首次审理机关为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案件,再次审理应当更换专家委员。经法官委员会再次审理作出的惩戒决定为最终决定。
错案追究之所以不依照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提起,是因诉讼程序里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二审、再审、申诉等救济程序,错案追究应作为司法程序之外最后一道救济之门,这是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更为经济合理的配置,错案追究的提起、调查、审理权力交由不同的机构则是公正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