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限与反思:理念“失调”与功效发挥的冲突导致应用运行凝滞
“思想意识”层面是导致裁判文书公开体系运行的凝滞、效果的限制发挥的主因,单一的价值取向、多重的压力导致法院内部价值理念“失调”与公开功能亟需有效发挥形成了冲突。
1.单一的价值取向制约了功能的发挥
从顶层设计开始,更加倾向于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对外一个宣扬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制度,似乎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一张“宣传名片”。诚然,在法治建设还在路上的环境下,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对外”工作取向是必须的,但在一切皆有可能,一切皆可量化,生活、工作与思维大变革的时代,裁判文书公开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仅仅是一部法院自导自演的“宣传片”,还应当是传递社会民主和法治人权的“人文片”、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科普片”,这需要从理解、满足社会公众真正的需求出发,去延伸更多的功能,提供更多的服务。而更为关键的是,裁判文书在大数据时代中对于法院本身而言所带的价值,却一直还未受到真正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价值更加核心,它指向的是一种更为直接、客观、真实的具体“应用”,即法院如何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来为自己“服务”?来传递自己想表达的“意思”和“想法”。大数据时代,谁掌握了“全部”的数据,谁就有话语权,既然法院自身有这个话语权,又为何“拱手相让”于他人?因此,对裁判文书公开单一的价值取向不仅无法适应当下时代的发展趋势,反而还阻碍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和意义的实现。
2.“同一”的错位限制了功能的发挥
在裁判文书公开体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明显的“同一性”和“行政化”。首先都站位非常“高”,目的意义、功能作用都“大而全”。如几乎所有法院都认为自身的公开体系运行可以形成案例指导制度,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但是作为承担绝大多数初审案件的中基层法院,其重要功能在于以实现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办案的效率,在程序上案件得以繁简分流,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过程所耗费的时间(11),再加之本身案件性质、类型的属性,严格意义上来说,指导审判活动的职能本身并不归属于中基层法院,而寄希望中基层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来实现案例指导作用更是“不切实际”。其次,在“行政化”色彩下,中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无论是价值理念、机制建设、功能服务等都亦步亦趋“紧跟”上级法院,甚至细微到公开平台的板式设计都加以“仿冒”。而上级法院一些力图创新而开展的“试点”典型工作推广,中基层法院也完全是“依葫芦画瓢”应付考核,缺乏自我创新和实践功效。因此,中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职能定位中“错失”本职方向,未体现出应有的“差异化”定位。
3. “失衡”的心态阻碍了功能的发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建设的三大工程之一,更是在司法改革浪潮中的积极回应。但实践中,因为多重的因素导致法官压力重重。一是“穷于应付”的工作量。对于面临案件井喷式增长、每天疲于应对的中基层法官来说,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无疑又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二是“雪上加霜”的工作压力。裁判文书上网等于将司法活动公之于众,司法的神秘面纱被戳破。在公众的视线下,法官必须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准确引用法律规定来审判并得到有效执行。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其背后隐藏的忧虑(12),担心被网络、新闻媒体炒作,深陷舆论攻击漩涡等等有形或无形的压力让职业压力陡增。三是“客观不能”的司法能力。融情于理,融理于法,在裁判文书中将法律与事实充分结合,是裁判文书的至高目标,但如此高超的司法技艺既需要夯实的法学理论,又需要丰富的司法经验,然而当下的中基层法院要么过分“年轻化”,要么过分“老龄化”都无法满足裁判文书公开背后所承载的对法院司法能力的高标准和精细化的要求。多重压力导致法院内部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认识和心态“失衡”,愈加阻碍其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