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如何推动和深化裁判文书公开这项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在“归结”前期运行已经“有馀”的基础上,“谛视”当下裁判文书公开体系应用运行中还存在的“梗阻”,核心是作为裁判文书的 “生产者”的法官和裁判文书公开受益者的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认知。当下在理念情绪上“认同”与“对抗”交织:姿态消极被动占主流,“潜移默化”已发生;心绪“高风险”担惊受怕,威慑作用助审判;责任推拉规避互“扯皮”,“沟通理解”呈协作;关注热点炒作掩盖真相,文书公开还原事实。同时在应用延展上“冷漠”与“热诚”交替:资源“用户体验”疏远,平台“改版”整合;应用自我检验为主,自发功能延伸;价值社会影响甚微,功能各需多元;联动数据资源被利用,社会创新敢为先。分析缘由,“思想意识”层面是导致裁判文书公开体系运行的凝滞、效果的限制发挥的主因, 单一的价值取向、“同一”的错位、“失衡”的心态导致法院内部价值理念“失调”与公开功能亟需有效发挥形成了冲突。因此,需要把裁判文书公开的落脚点立足于运行机制的创新之上,“回归”到最真实可靠的自我运用之上,即“具现式”应用,大数据的应用及应用的延伸:像逛“淘宝”一样的人性化、信息展示可视化、应时归结指向化、应用“工具”智能化、技术革新信息化。(全文共计9989字)
主要创新观点:
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都是伴随着利弊夹杂一起的,如何对制度的发展进行“设计”和“规划”,需要从价值层面去权衡和考量。在当下 “DT”的大数据技术 “互联网+”时代,作为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裁判文书公开,从价值上更要符合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需求上更要满足了社会公众的要求,技术上更要适应了时代的特征。因此,需要从历史性、时代性两个维度去重新“透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本文“摒弃”以往对裁判文书公开目的意义、法律权利冲突、裁判尺度研究、纯粹信息技术的探讨,把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落脚点立足于运行机制的创新之上,以应用为切入点。通过实证分析当下法院内外对裁判文书公开应用的感受和功效中的“赢虚”,分析导致运用功效的主要缘由来自于对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理念“失调”之间的冲突,将裁判文书公开的应用定位为“服务”之功效。同时创新提出裁判文书公开的再造之路:以更加优化的服务使用体验为目标,打造喜闻乐见的“淘宝体”,简易化的“傻瓜模式”、个性化的私人定制;以可视的或物理的角度构建信息可视化展示,构建内外有别的公开平台、“勾画”预判趋势分析;以适时指向为方向,实现应时归结引荐,热搜功能推送,适时“盘点”报告;以智能化为抓手,对应用“工具”再塑,提供“学习范本”,“相干”信息运用;以技术革新换代为突破口,实现信息高效化,“集成化”的综合应用,“智能化”的组合利用
以下正文:
在当下正从“IT”到“DT”的大数据技术的 “互联网+”时代,作为人民法院为主导建设的裁判文书公开,从价值上更要符合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需求上更要满足了社会公众的要求,技术上更要适应了时代的特征,因此,需要把裁判文书公开的落脚点立足于运行机制的创新之上,从历史性、时代性两个维度去重新“透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回归”到最真实可靠的自我运用之上。
一、归结与谛视:现行裁判文书公开应用之“赢虚”
如何推动和深化裁判文书公开这项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归结”前期运行“有馀”的基础上,“谛视”当下裁判文书公开体系运行中还存在的“梗阻”。为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裁判文书公开应用现状,通过调查问卷(1),呈现预期中的“落空”和意外中的“发现”。
(一)理念情绪:“认同”与“对抗”交织
作为裁判文书的 “生产者”,法官对待文书上网的态度和制作、修改文书的能力直接决定了裁判文书这一“产品”的质量(2)。法官和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认知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功效应用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1.姿态:消极被动占主流,“潜移默化”已发生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规范屏蔽软件设定的一些标准与技术处理规范不配套,个别裁判文书也不够规范,导致大量的信息必须由人工进行处理,经技术处理软件处理后,必须再人工核对一遍。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需要考虑和比较的不少想象中的收益和成本,而是实际的收益和实际可能支出的成本,以及由谁支付等问题(3)。在调查问卷中,高达28.89%的比例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增加了负担和压力,见图1。这折射出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持消极、被动的态度依然占据主流。
图1 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认识问卷调查
但裁判文书公开之“必然”的态势正在“潜移默化”地对发挥其影响。在问卷调查中,关于裁判文书工作对审判工作的影响,58.35%的受访者认为裁判文书存在错漏、语言表述有误、法律适用理解不同等涉及裁判文书质量和制作水平方面问题会产生影响,见图2。换而言之,裁判文书公开“高压”态势,正在慢慢地倒逼法官去提升审判质量、改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图2 裁判文书公开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问卷调查
2.心绪:“高风险”担惊受怕,威慑作用助审判
裁判文书公开,意味着文书不仅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头论足”,稍有错漏,哪怕是格式、日期、别字等个别小问题被发现,这些错漏就可能会被无限放大,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虽然在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背景下,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但人脑加电脑的审核后仍存在错漏的情况恐怕难以完全避免,引发热点舆情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承办法官时时面临“如履薄冰”的裁判心理压力(4)。
虽然法官害怕裁判文书公开引发负面效应,但裁判文书公开给部分当事人的“震慑”作用却反过来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案件受理后,出具的案件受理、应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案件符合公开条件话,将会予以公开,在当前诚信社会的积极构建中,不少当事人非常注重自己的诚信形象,担心裁判文书的公开影响了自己的声誉,因此往往在法院裁决前,主动做出让步,使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纠纷实现化解。
3.责任:推拉规避互“扯皮”,“沟通理解”呈协作
法院构建的是体现审判工作中心地位的司法资源配置结构,审判执行工作为第一要务,审判管理部门作为非一线业务部门,天生“低人一等”,自然说话的“底气”不足,对于裁判文书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有限。在问卷中,68.63%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单位关于裁判文书的协调、反馈机制主要是即时交流、口头反馈,没有一套完善监督沟通机制。裁判文书公开中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部门之间关系未实现优化,相互之间的推拉、博弈、甚至是规避自然不断“上演”,互有怨言、各有委屈,不时产生的对抗情绪“弥漫”在法院内部。
虽然有对抗情绪,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协同也悄然发生。关于如何看待裁判文书公开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超过66.67%的受访者认为,海量的裁判文书出现个别疏漏不可避免,可以理解,见图3。这反映出在法院内部对于从事的这份“高风险”工作有了更为从容的认识,它体现了对自我能力提升的自信,即工作中的错误可以有效规避,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裁判文书公开后可能引发的“后裁判效应”的应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图3 如何看待裁判文书公开的差错问卷调查
4.关注:热点炒作掩盖真相,文书公开还原事实
当前监督与反馈环节的缺失,导致裁判文书公开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的回应,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的监管,还存有诸多缺陷和不足。裁判文书大量公布,自然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由于地域的差异,一些案件的适用的标准可能存在不均衡(5),裁判者据此做出的判决也会不甚相同,有差异的裁判容易引起质疑。
既然有放大裁判文书的“某点”炒作,同样也可用裁判文书对恶意操作进行有效的“回击”,还原事实的真相(6),当事人用实名举报、标新立异的 “标题党”吸引了围观,一份原汁原味的裁判文书全部公示于众,社会公众从裁判文书中详实地了解了纠纷的真相和法院的裁决理由。这比用无数个“情况说明”、“情况通报”进行“无力”的反驳更具有说服力和真实性,事实真相得以还原。
(二)应用延展:“冷漠”与“热诚”交替
裁判文书在监督规范司法裁判等方面的“价值”在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但大数据下的信息数据层面上的“价值”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7)。反之,一些不同群体“自发性、草根式”的应用,无形中将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延伸和拓展。
1.资源:“用户体验”疏远,平台“改版”整合
随机抽选了一份裁判文书,发现在三个不同的公开平台(8)都有公开,但不同的平台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对接,这意味着法院对同一份文书的公开做了3次同样、重复的工作。同时,三个平台的版式设计、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布局、检索分类等等,甚至是裁判文书的标题都大相径庭,且相互之间并未实现资源共享、无缝链接。每个平台仅仅成为了法院信息的单向输出,没有发挥其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双向作用,未能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
似乎是为了对上述问题的一个回应,2015年底新改版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让人眼前一亮,有了“质”的变化。公众既可根据案号、案由、当事人等进行初级检索,也可按案件类型或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之辖区进行分类检索,还可以根据裁判日期、法律依据、律师等进行高级检索。同时平台还与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无缝链接,也与其他地方性裁判文书网站对接,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
2.应用:自我检验为主,自发功能延伸
在问卷中,高达86.81%的法官表示会使用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进行查询和检索,其中75.34%表示曾主动查询自己的文书,主要目的是检查公开的文书是否存有错漏。另达78.65%的受访者表示因个案情况不同、文书平台检索针对性不强等理由不会使用公开平台查询检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其中81.23%的受访者表示因无缝链接、使用便捷且针对性强而往往使用法院内部办案系统中自带的“审判应用支持”程序,可见法官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数据信息的应用非常有限,仅查阅自己的文书,即使是为了工作需求而使用,也更愿意使用社会第三方平台,而非法院自己打造的公开平台。
在所占比例不多表示使用法院公开平台用于审判工作中,法官一些出乎意料的“扩大化”应用让人惊喜,见图4。在其他用途中,有受访者表示用于查实案件事实、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经营状况欠佳,要求解除合同,法官通过公开文书查询核实是否有其他涉讼事实,强化法官的自由心证。更有受访者表示,针对某类有争议的案件,有针对性地检索二审对口部门甚至是某一合议庭的裁判文书,避免因为裁判标准不同导致案件改发。这些“扩大化”的应用和延伸,或许是法官无意识的 “自发式”行为,但它却是今后裁判文书公开自我应用的重要基点。
图4 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的用途问卷调查
3.价值:社会影响甚微,功能各需多元
在对社会公众的调查问卷中,仅有三层的受访者表示知道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见图5。图6反映出受访的调查对象大多数还是法律执业者或者当事人,但裁判文书公开的“品牌”认知度相当低。相反还有不少的人表示知道社会第三方平台。社会第三方利用法院“免费”公平平台的数据信息,通过“包装”、“改良”后转化为商业产业。这也侧面反映出法院自身对裁判文书公开功能的大数据挖掘认识、应用还非常“原始”。在面临“市场”竞争时,需要我们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来拉动“品牌”效应,甚至全可以通过“免费”服务去获得社会公众更多的好感。
图5 是否使用过检索平台或软件问卷调查
图6 外部问卷调查受访者身份构成
关于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的用途,社会公众的需求可谓非常多元,除了常规的了解法律规定、裁判尺度之外,还有更多的需求,见图7。如有受访者表示,曾通过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来判定自己拟将购买的房产物业管理的运行情况和小区周边的治安环境。这说明,信息化的时代,大数据对社会公众工作、生活的变革已经在裁判文书公开中产生。
图7 社会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的主要目的和用途问卷调查
4.联动:数据资源被利用,社会创新敢为先
司法服务职能创新,是在社会、时代发展中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中演化进步的结果。裁判文书中的大数据可以为研究诉讼发生规律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参考。如近两来来高发的涉及小额融资贷款案件,对贷款融资行业的规范或者是决策还存在漏洞和空白。事实上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社会痛点和社会政策的制定难以对症下药的政府痛点都将有可能得到解决。遗憾的是,我们的大多数法官“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敲正义槌”,只追求个案的公正,与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相脱节,殊不知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宝贵的大数据信息已经被“有识人士”发现(9),“民间”正在积极作为,而官方却“不为所动”,让人惋惜。
惊喜的是,已有远见的法院认识到了大数据服务司法创新的重要性,开始试水先行(10),塑造了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模式。这符合法院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立足于审判职能及其延伸职能基础上彰显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优势,也顺应“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型、智慧型司法应用,形成智慧法院大数据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