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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程序之虞(一)
以中基层法院庭前会议实证分析为阈
作者:甘菱铭  发布时间:2018-12-26 17:41:2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

本文立足于实证分析,对正在开展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庭前会议运行情况进行“写像”,透视当下庭前会议在适用条件、处理事项、参与人员、启动程序及会议效能上还存有诸多困惑和难点,进而从庭前会议的理论维度构建出发,明晰庭前会议的功能和价值、厘定庭前会议的效力、梳理参与人的权利、辨析实体问题的选择性解决,最终提出庭前会议实践的有益探索,重新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程序形式、处理事项、程序效力。(全文共9870字)

主要创新观点:

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特别是要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尤其是中基层实际。把对庭前会议的合理期待,建立在恰当把握其的功能定位上,为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进行充分的理论考量,并理性适用,同时对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进行弹性“扩充”,进一步激发庭前会议公正与效率的“正能量”,“努力以最低的诉讼投入产出最好的诉讼效果,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以下正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中间程序,是指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控辩审三方所作的各项准备活动( ),对案件过滤、分流、证据准备、明晰争议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庭前会议”这一概念予以法律规范层面上的定义,庭前会议制度从学理范畴正式成为实践制度,庭前会议程序俨然已成为诉讼程序科学化、人本化的一个必由之路( )。因此,关于当下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自然而然聚焦于庭前会议制度之上。

一、实证写照:成都法院庭前会议的运行写像

成都法院自2015年2月以来,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立足重要操作环节,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真正实现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一)适用范畴广泛

1.召开比例较高

2015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件102件,超过了半数的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比例为72.55%,其中中院适用比例为64.29%,20个基层法院适用比例为73.86%,较未开展庭审实质化时,庭前会议的适用率有了提升。

示范庭 庭前会议

中院 2015 16 2015 11

2016 5 2016 5

基层法院 2015 69 2015 45

2016 19 2016 13

2.案件类型丰富

在召开的庭前会议案件中,案件类型丰富多样,多达20余个不同案由,其中故意伤害所在比例为13.5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为14.86%,抢劫为13.51%,诈骗为10.81%,盗窃为9.46%,见图一。

 庭前会议适用案件类型

故意伤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交通肇事 诈骗 非法持有枪支 强奸 受贿 抢劫

10 11 2 8 2 2 2 10

寻衅滋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故意杀人 贪污 盗窃 侵占 污染环境 其他

2 2 4 1 7 3 1 7

3.应用层次广泛

就启动的主体而言,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比例最大,占62.32%,检察院提请的比例为9.41%,辩方提请的为28.27%。

而召开的原因则主要集中在案情复杂、证据繁多37.7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22.22%,社会影响重大13.21%,专业性强9.43%。

(二)处理事项多样

1.以程序分流为基础

成都法院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明确规定申请类、异议类等程序性事物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庭审中不再进行审理。同时,对需要实质性调查的事项和无需实质性调查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2.以证据开示为核心

成都法院通过庭前会议实现固定证据所占比例为55.56%,固定事实为17.78%,解决程序性问题为23.33%,见下图,也印证了成都法院庭前会议以证据开示为核心。

3.以“有关问题”为扩充

成都法院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防止庭审拖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法律条文中“其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适时扩充,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问题、协商确定开庭日期等具体内容纳入庭前会议处理事项。

(三)定位效力明确

1.明晰定位

将庭前会议定义为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以争议焦点的整理为中心,并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协商的庭前准备程序。任务是确立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的进行。

2.确立条件

明确简单案件、轻刑快办等案件一律通过其它更为灵活、简便的方式处理庭前事务,而不适用庭前会议。而对于适用条件,则在高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将可以召开的其它情形进行了梳理:管辖;回避;调取新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对方意见的;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上述拟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的;不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对方意见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的等。

3.规范效力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和法庭作出的裁决对控、辩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应经过庭审审理才能作出裁判的事项,将没有达成合意的实际情况载于笔录,留待庭审中或庭审后作出裁决。

(四)程序流程规范

1.“会前”:准备程序

成都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准备程序进行了明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庭前会议准备程序等告知内容、方式、时间固定、细化。

2.“会中”:运行形式

采用灵活的方式确定会议地点,选择法庭或会议室,如果有被告人参加,则明确在法庭召开,采用不公开形式召开。对于多被告人的案件,一般不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原则上庭前会议只召开一次。

3.“会后”:程序衔接

庭前会议召开后,在开庭前及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并在庭审时宣读,或者在庭审相应阶段告知庭前会议内容。在庭审中,审判长则引导控、辩双方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争议焦点、举证顺序和证据调查方式参与庭审活动。

(五)效能认同显著

1.效果得以提升

(1)认证得以强化。在召开了庭前会议案件中,当庭认证案件共42件,占试验示范案件总数的50.6%,其中全部认证39件,部分认证3件,当庭宣判34件,占试点庭审总数的40.96%。

(2)审理天数降低。是通过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强化而有效的运行,形成了审判效率大幅提升的良好态势。

平均审理天数 召开庭前会议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64.48天 中院 113.25天 53.27 中院 96.57天

基层 58.85天 基层 43.19天

(3)参与人员广泛。庭前会议参与人员中,辩护人参与占比例达92.57%,被告人参与的比例为43.26%,诉讼代理人参与比例为5.14%。

2.倒逼效应显现

庭前会议制度倒逼侦查机关取证更加规范,倒逼控辩双方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整理、分析和论证,倒逼控辩双方提高示证能力和论辩能力,倒逼法官不断提高综合审判素质和会议驾驭能力,同时客观上也进一步倒逼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提升职业素养。

3.功能实现增强

成都法院的庭前会议制度的优势初步体现,尤其是具有特色的庭前会议报告程序这一创新做法通过客观反映、共识呈现、归纳争点的方式,引导了庭审的方向和重点,提升庭审的效率,实现了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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