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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反思和优化(四)
基于基层法院微观运行的多维度思考
作者:李锐、甘菱铭  发布时间:2018-12-26 11:16:52 打印 字号: | |
  四、优化: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的可行之道

网络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之路应从人民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做起。要有遵循的准则,要符合法院自身的特色,以社会大众的需求为切入点,找到提升效率的“竞争力”。

(一)规范:构建网络司法拍卖体系

1.健全司法网络拍卖监管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涉及财产性权利,其复杂性程度高于一般网络交易,且法院多种身份重合,拍卖主体之间关系复杂,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导致恶意串通更为隐蔽,这对网络监管规则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积极应对技术风险和人为因素,还要厘清关系、明确责任、完善规则。因此,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内外监管规则迫在眉睫。虽然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程序性规定,但顶级层面的规制尤其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权力约束性规范亟待出台。

2.制定科学的司法网络拍卖操作规程

因为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简单,拍卖程序的严格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加快出台科学的拍卖操作规程,流程设置不仅应当注重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还应注重效率原则。虽然一些地方为探索拍卖改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但毕竟是局部实践。有必要在总结网络司法拍卖经验、比较不同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操作规程实现统一规范,进一步落实民事诉讼法司法拍卖修改的相关内容,为网络司法拍卖指明方向、提供依据。

3.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筛选标准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具有“直观性”,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财产都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根据标的物自身特点作出类型化的区分,明确具体、合理的标的物筛选标准。同时,筛选标准还要考虑到社会大众的需求,在调查中看出社会大众对拍卖标的物呈现多元化的需求,建议在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范围时,将社会的大众的需求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

(二)统筹:打造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1.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功能和管理“提档升级”

搭建一个独立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需要的人、财、物繁多,所需时间也较长,可以运行已有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提档升级”。建议完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功能和管理,整合现有资源,强化管理,根据社会大众的需求增设功能,如信息搜索、筛选、对比功能等,构建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提档升级”,成为短期内更可行又有效的途径。

2.整合信息渠道,实现无缝对接

目前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的拍卖频道、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微博、微信、部分法院开设的司法拍卖频道等,但这些渠道尚未形成融合,无法对接和互动。这会导致信息可能出现重复而影响社会大众的选择,更为关键的是对资源的浪费,“单打独斗”显然不如“合力抱团”效果来得好,因此,建议对所有的信息渠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展示平台作为其他平台的集中入口或者在不同渠道之间搭建链接,实现无缝对接。

3.释权于基层、分级管理、自主操作

将网络司法拍卖的权限下放至基层法院,增加基层法院的“话语权”,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承担了绝大多数执行工作的基层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有所作为。同时建议在网络平台中实行分级管理,自主操作,基层法院拥有独立的自主操作板块,由基层法院“提供”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提供报名竞价到最后的远程结算等网上司法拍卖一系列环节“服务”,并接受上级法院的统一调配,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益的提升。

(三)“营销”:促进网络司法拍卖推广

1.转换“营销”理念

现阶段法院和社会大众的信息不对等的“对立”关系决定了法院单方“供应”,社会大众被动“接受”的局面,法院没有太多了解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这种单方面输出信息而忽视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导致无论法院多么“卖力吆喝”,社会大众还是“不知道”。因此,网络司法拍卖不应当去追求表面的覆盖率,而是应当更多地去关注社会大众的内在需求,改变在“营销”过程中法院与社会大众完全分离的局面,进行切实有效的宣传,从而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

2.实现“促销”多元化

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更是需要多元化的促销手段,从部分法院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双十一”所取得的成效看,顺应网络购物特点时期适时推出拍卖“产品”,能够促进网络司法拍卖“销量”的提高。还可以针对特定的物,比如可以针对某些不适宜长期保存的拍卖标的,与行业协会联合推出“特卖会”专场,及时消化“存货”。同时一些地方法院通过与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针对不动产等实现网络拍卖按揭付款的支付方式,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捧场”(9),值得借鉴。

3.提升“服务”质量

顾客满意和服务质量之间紧密相连,服务质量与顾客的忠诚显著相关(10),服务质量还具有连贯性,网络司法拍卖中同样也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这要求网络司法拍卖中任何环节、任何细节都要保持同样的优良“服务”水平。因此,我们需要从社会大众主观的认识加以衡量和检验,不仅在内部形成有效管理和支持系统,还应当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监督,以提升“服务”质量来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四)基石:强化法院内部管理

1..厘清法院内部关系

司法技术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工作与网络司法拍卖密切相关,明确各自的职能就非常重要。职能模糊或者职能定位不准,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发生推诿掣肘情况。只有通过对法院不同部门的合理定位,理顺其职能,才能提高效率。同时,管理才能出效率,法院管理的科学化将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率,只有健全法院内部规章制度,才能使内部管理更加合理科学,且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发生,更为切实可行。

2.优化网络司法拍卖队伍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进程,显然现有的人员力量无法适应工作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于涉及面非常广,集专业性和政治性、社会性、服务性于一身,更需要我们打造一支具有全面、多层次综合能力的队伍。要具有沟通协调能力,站位“服务”,注重内外沟通;还有专业技术能力,报告能看懂,术语能明白;还要有创新能力,才能突破工作中的难题,才能解决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瓶颈”。

3.确保信息化技术支撑

合理的系统设计是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的基础。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现有的司法拍卖系统已不能适应,司法拍卖系统是从属于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应当与现有的法院综合系统相互依托(11),且内容丰富。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御程序,切实保护网络司法拍卖的安全和有序。还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开发新应用,为更好地实现网络司法拍卖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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