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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反思和优化(一)
基于基层法院微观运行的多维度思考
作者:李锐、甘菱铭  发布时间:2018-12-26 11:16:4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网络司法拍卖从最初的“蜻蜓点水”式的试点,到如今越演越烈“蝴蝶效应”,需要在叫好声与质疑声中对现行的运行模式展开客观而又深刻的反思。与如火如荼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广泛推行运行中同时凸显出来的,如公众知晓度不高、参与度、成交率有限、拍卖程序的不规范、不统一、适合网络拍卖的标的物不明确、法院与平台之间关系尚未规制等实际运行“微观”问题束缚着网络司法拍卖的良性发展。本文从网络司法拍卖运行中面临的“微观”问题冲突出发,鉴于基层法院作为最庞大的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执行者,选择了基层法院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法院实际运行情况为切入点,实证梳理当前基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样态,找准基层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呈现出来的各种“失落”和“尴尬”的根源所在,反思阻碍基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发展的困顿原因,对网络司法拍卖全方面重新深入解剖,力求与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相契合,找准基层法院的角色定位,寻求一条可供基层法院参照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路径。(全文共计965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从传统拍卖制度的确立到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司法拍卖改革屡遭诘问,即使是顺应人民法院工作信息化、公开化浪潮的网络司法拍卖,社会的反响也不尽其然。司法拍卖本身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等特殊性及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牵制”导致了目前境地。因此,不能再停留于技术层面的转变,而理应更加关注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背后的实质问题,重新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深入解读,对未来的改革提出更为全面、系统的展望。这需要以规制制度为网络司法拍卖发展的核心,对权力进行制约,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并以“市场”的视角进行“营销”和“推广”,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内部管理,最终形成健康而有序的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价值、效益最大化。

以下正文:

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司法拍卖使“我国司法拍卖领域的权利格局焕然一新”(1),呈现出生机勃勃的趋势。与普通社会大众的追捧和法院内部的肯定形成对比的是,拍卖行业因为利益冲击提出的质疑和一些专家学者的担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较之原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似乎预示着我国司法拍卖运作方式将发生某种重大的变化(2)。在这种背景下,这或许是继1999年实行委托拍卖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变局,甚至可以称之为司法拍卖改革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

一、表象:以案件分析透视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真相

本文以S省C市J法院为研究样本(3),通过抽选的传统司法拍卖(简称C40)和网络司法拍卖案件(简称W40)比对分析(4),以第一手数据“说话”,全面详实还原出J法院现行网络司法拍卖运行“面貌”。

(一)网络司法拍卖呈现出的基本特征

1.案件管理统一归口,实现流程全程网络化

J法院对司法拍卖全部实行归口管理,实现案件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网上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建立“对内联络、对外跟踪”的机制,同时,还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使司法拍卖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见图1。

图1 J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网上流程管理示意图

2.案件类型集中为借款债权、标的物主要为房产汽车

从W40案件类型来看,引发拍卖的原案件类型分别为借款、买卖、委托、劳动争议、罚金等,其中超过一半以上为借款纠纷,占65%。见图2。标的物的类型,主要为房产、汽车、股权、机器设备和设施,而房产和汽车分别占62.5%、30%,所占比例超过九层,见图3。

图2 网络司法拍卖案件类型

借款 买卖合同 委托合同 劳动争议 罚金 公证债权文书 担保追偿权 其他

26 3 1 2 1 2 1 4

3.结案期限多为4-6个月

从W40案件中已经审结的31件案件流程管理的审结期限来看,已结案件的结案时间主要集中在4-6个月,占70.97%,在3个月内审结的仅为11件,仅占35.48%。见图4。

4.有六成五的成交率,集中在三拍成交

在已经审结的31件中,有20件成交,成交率为64.5%,未成交的原因主要有执行和解、变更拍卖标的物、案外人异议、流拍终结拍卖程序等。通过一拍成交为2件,二拍成交7件,三拍成交11件,三拍成交率占55%,见图5。

5.成交价格集中在50万以下,最高溢价率为27.5%

从图6中反映出成交价格方面,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下,其中10万以下6件,10-30万元5件,30-50万元5件,50-100万元2件,100万元以上2件。溢价率方面,最高的溢价率为27.5%,75%以上的溢价率低于5%,几乎都是以起拍价成交。

(二)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数据比对情况

1.传统司法拍卖涉及的案件类型、标的物更为丰富

C40涉及的案件类型除了集中在借款纠纷外,还涉及罚金、追赃、典当、不正当得利、租赁等,较W40案件类型更为丰富。同时,C40拍卖标的物不仅限于房产、汽车,还包含股权、机器设备、家具家电等,较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表现出品种更为丰富、多样化,见图7。

2.成交率基本持平,流拍率网络司法拍卖稍微偏低

从图8中两种不同拍卖模式案件结案情况可以看出,C40的成交率65%,与W40的成交率基本持平。就流拍率来说,W40为16.13%,C40为17.5%,W40的流拍率稍微偏低。

图8 网络司法拍卖案件与传统司法拍卖案件结案情况

      结案类型

案件类型 成交 流标 其他

(和解、异议、变更等)

网络司法拍卖案件 20 5 6

传统司法拍卖案件 26 7 7

3.3个月内审结案件数传统司法拍卖更多

从C40的审理期限来看,在3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比例占47.5%,较W40案件35.48%的比例多十个百分点,6个月内审结的比例,C40为90%,W40为87.09%,两者基本持平,见图9.

图9 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案件审理期限比对

    审理期限

案件类型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6个月以上

网络司法拍卖 2 2 7 7 6 3 4

传统司法拍卖 4 8 7 4 7 6 4

4.平均溢价率基本持平,个案溢价率传统司法拍卖更高

平均溢价率方面,W40为6.31%,C40为8.72%,基本持平。两者的溢价率都主要集中在5%以下,W40更为突出,占75%的溢价率不超过50%,C40的比例是50%,而超过20%的溢价率,W40中仅有5%,C40则为13.39%,见图10。

图10 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溢价率比对

溢价比例

案件类型 100%-105% 105%-110% 110%-120% 120%以上

网络司法拍卖 15 3 1 1

传统司法拍卖 13 4 5 4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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