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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借鉴(三)
作者:谢强刚  发布时间:2018-12-26 11:09:31 打印 字号: | |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1.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在1999年我国的国际私法学会起草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其中的第7问“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给出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管辖权。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指出如发现涉外案件中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适用条件也做出了比较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体现了官方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重视与进一步认可。

2.司法层面

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尝试。比较典型的案件有赵碧琰案、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与汕头宏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在赵碧琰案中,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一些证人和一些诈骗人在中国,但是该案件的全部涉案财产以及主要诈骗人在日本,最终,基于不方便法院的考虑,我国放弃了管辖,由日本法院进行审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界已经认识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解决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有效性,并做出了多次有效的尝试,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二)我国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我国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

(1)抑制管辖权不正当扩张的有效方式

管辖权的行使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所以各国都想扩大自己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样会导致大量的管辖权积极冲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有效缓解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而抑制了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不正当扩张。

(2)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效率的有利途径

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可以在平衡多重利益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是否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涉外民事案件逐渐增多,合理借鉴与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减少管辖权冲突,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3)满足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现实需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应他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替或者帮助其实行跟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借鉴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体现出国际合作与礼让的精神,可以更好的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家法建立的重要基础,在涉外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国家司法主权,表现形式是一国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独立自主的进行审判。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是否放弃行使对某些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不代表就损害了本国主权,作出这一决定反而是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存在。如果强行审理某些不具有实质联系的涉外案件将会给执行等带来极大的不便,反而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所以,总体来说,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2. 我国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

(1)我国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8)

第一,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禁止拒绝司法。第二,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两便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不冲突。第三,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不损害国家主权,反而会体现出国际礼让。

(2)我国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基础(9)

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出现类似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涉外案件,受诉法院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决,维护了公平正义,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赵碧琰案。所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基础。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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