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路径探索(一)
在诉讼经济、发现真实与人权保障中的衡平解答
作者:刘晓岚  发布时间:2018-12-26 10:57:1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对共同犯罪程序上的研究远远少于实体上的研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既没有明确的分案标准,也没有具体的分案流程,导致实务中对共同犯罪的分案处理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的行为而非自觉的结果。如何在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在立法者只为司法提供了基本运行框架和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构建一套相对稳定、具有操作性的分案处理规则,实现分案处理原始目的与现实适用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认真思考。本文以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功能价值与现实价值之间的落差分析为基础,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内外监督的薄弱性、程序设置的缺陷性、审判模式的预断性以及质效管理的盲目性等五个方面对分案处理功能异化的成因进行阐发,并提出分案处理的合理路径应以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不利证据质证原则、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为标准,在诉讼经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解答。(全文共计810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以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功能价值与现实价值之间的落差分析为基础,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内外监督的薄弱性、程序设置的缺陷性、审判模式的预断性以及质效管理的盲目性等五个方面对分案处理功能异化的成因进行阐发,并提出分案处理的合理路径应以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不利证据质证原则、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为标准,在诉讼经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解答。

以下正文:

引 言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对共同犯罪程序上的研究远远少于实体上的研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既没有明确的分案标准,也没有具体的分案流程,导致实务中对共同犯罪的分案处理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的行为而非自觉的结果。如何在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中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在立法者只为司法提供了基本运行框架和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构建一套相对稳定、具有操作性的分案处理规则,实现分案处理原始目的与现实适用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认真思考。本文以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功能价值与现实价值之间的落差分析为基础,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内外监督的薄弱性、程序设置的缺陷性、审判模式的预断性以及质效管理的盲目性等五个方面对分案处理功能异化的成因进行阐发,并提出分案处理的合理路径应以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不利证据质证原则、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为标准,在诉讼经济、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解答。

一、梳理:规范视野下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类型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因法定原因,司法机关以分案的方式将一个或数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原本的案件中分离出来,通过其它诉讼程序或途径加以解决的案件处理机制。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在各自负责的诉讼阶段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分案处理是与并案处理相对提出的一个概念。将那些原本具有某种关联性的案件拆分开来,分别处理的是分案处理;不将那些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案件合并处理的也是分案处理。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本质是对诉讼程序进行分离,也就是说将原本处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诉讼阶段、一并诉讼推进的案件拆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或途径。(1)这种拆分既可以是对涉案人员的拆分,也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拆分。规范视野下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因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分案处理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的需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分案处理为原则,以不分案处理为例外(2),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一套专门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因同案犯不能及时到案参与诉讼而分案处理

(1)同案犯在逃无法及时捕获归案的;

(2)同案犯患严重疾病(异地就医)或处于怀孕 、哺乳期,暂时丧失受审能力的;

(3)同案犯还有其他犯罪事实需立即查实的;

(4)同案犯犯罪事实难以查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这类分案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因同案犯不能及时到案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迟延、超期羁押等问题。

(三)因同案犯不构成犯罪而分案处理

共同犯罪中,个别同案犯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其分案,通过其他非刑罚化程序或途径对其进行处理。

(四)因管辖不同而分案处理

(1)因地域管辖而分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多地实施了多起共同犯罪活动,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则将其分案至异地处理;

(2)因级别管辖而分案: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至上级管辖;

(3)因职能管辖而分案: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可将该犯罪嫌疑人分案集中至一个司法机关管辖;共同犯罪中涉及专门司法机关管辖的,应通过分案处理的方式由专门机关进行处理(3)。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90号

电话:028-84557271

邮编: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