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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机制研究(三)
作者:黄鸿彬  发布时间:2018-12-26 10:52:06 打印 字号: | |
  三、分析问题: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我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多数主要国家为了在诉讼效率和实体公正之间进行价值取舍,均在立法上对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换言之,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的取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公正与效率两者之间进行权衡。那么,分案审理的利弊也可以说是公正与效率冲突的结果。⑺我们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主张进行分案处理,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正与效率进行权衡和取舍。比如,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采用分案审理可能会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相反的情况也同样会存在。因此,在理论基础薄弱和立法规范缺失的前提下,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必然面临对公正与效率如何权衡和取舍等诸多问题。

(一)程序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维护审判程序公正方面,分案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分案审理的利和弊都是相对的⑻。该程序的运用如果未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其反而会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当前我国学界对共同犯罪审理程序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导致立法上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支撑,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便缺少机制性地有效规制和引导。因此,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完全掌握分案的决定权,其往往从工作的便利性出发,而非在综合权衡诉讼经济和诉讼公正的基础上对适用分案还是并案作出判断,且这种判断是在完全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将案件当事人排除在外、完全由司法机关单方决策的程序选择机制,使原本就不平等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对抗中的优劣势悬殊更大。由于不享有对分案程序的知情权,被告人在庭审中就更加被动,甚至失去防御能力:在控方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却发现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成为指控自己存在罪行的最有力的控方证人,而他在庭审前对此一无所知、更毫无防备;在通过相互对质可以确认某一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下,由于其他被告人已经被审判机关先行予以裁判,该被告人在丧失对质权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先行生效的判决书对自己不利的风险。由于被完全排除在分案程序的选择机制之外,被告人无法根据其辩护策略或保障人身权利的需要申请分案或并案:虽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是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却因为继续在逃或者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该被告人在无法分案审理的情况下只能与其他被告人一同羁押,等待接受共同审判,长期处于被羁押、待裁决的状态。因此,这种不透明的、封闭的分案决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剥夺。

(二)操作规范的缺失易产生自相矛盾的判决,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不管是基于的内心确信,还是基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各国法律都未对定罪标准进行客观量化,且每个法官的自身经历和知识结构都不尽相同,那么他们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就自然存在差异。因此,在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中,不同的法官依据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证据可能会作出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判决。“当然,在分案审理共同犯罪时,不同的审判组织作出相互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判决,本身既没有违背刑事诉讼的既判力理论,也是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本质规律的。”⑼但是,在同一个共同犯罪的若干个分案审理程序中,如果不同的法官就同一犯罪事实对不同的被告人作出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判决,且在无有效机制予以规范时,这种情形将频繁出现且长期存在,那么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将会受严重侵犯,司法公信力也将无从谈起。

(三)不当的分案会降低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分案审理中“该分不分”和“不该分而分”的现象长期持续存在。在当前全国法院案多人少、案件积压的现实背景下,如果对所有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律实现一人一案、一案一审,显然会浪费大量的诉讼资源,即不必要也不现实。对审判机关来说,共同犯罪案件被分案处理后,由同一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同时审理涉及同一共同犯罪的若干个案件,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鉴于分案审理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上均规定了合并审理的规定,以尽量避免不当分案所可能造成的诉讼效益低下。”⑽因此,共同犯罪案件是采用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诉讼经济和诉讼公正等因素来做出决定。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出于自身相关利益的考量就决定分案或并案,则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当使用,甚至会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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