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基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法理评析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合理性评析
当今世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专门设置了刑事案件的分案审理程序,我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虽然均无太多专门针对该项程序的具体规定,但于2013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也专门做出了规定。“存在即合理”,对共同犯罪实行分案审理也一定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
首先,在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采取分案审理、先行处理的方式,能够确保这些被告人得以及时获得法院裁判,也使得国家的刑罚权能尽早地实现,并避免该部分被告人长期处于诉讼阶段而不能尽早结束被羁押、被控告的不确定状态。
其次,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无法参与诉讼时,分案审理可以将已到案的被告人送审,或者在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分案审理也可以就已查清部分的案件事实率先作出裁判;这样,既避免了造成诉讼的拖延,缓解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释放羁押场所的空间,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再次,虽然诉讼效益最大化系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主要价值还是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对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指控情形的案件,如果分案审理,则能够避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被告人的指控甚至嫁祸、栽赃,在充分保障共同犯罪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是同时,还能够使各个被告人充分行使质证权,从而保证不同的被告人均能获得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裁判。
(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可行性评析
如前所述,我国不仅仅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立法实践方面比较滞后,而且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国外也同样滞后。目前,我国的刑事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也“仅对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规定了分案处理”⑸,而其它应当进行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并无相关立法规定。同样,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界也鲜有专门针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简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现状均不能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起到实质性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分案问题上均有不少学术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如意大利、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在该领域的立法都较为成熟,理论研究的成果也较为丰富。因此,结合我国目前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现状,尤其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面临的困境,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均具有相当可观的“市场”。
首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为我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的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诸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八条规定的分离诉讼的情形,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分开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合并与分离审判的规定,⑹美国学者也有专门探讨法院允许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离诉讼的情形以及错误合并之后的救济等研究成果。上述各种域外立法中种种成果虽与我国的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中涉及的具体技术性规范不尽一致,但对我国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方面均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其次,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有其实践需求。由于我国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方面缺乏有效规制,各地区司法机关在分案的适用标准、条件以及分案程序上随意性都较大,以至于出现部分案件“该分而不分”,有些侦查机关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甚至偏离正常的诉讼程序,利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采取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立案、一并侦查、一并起诉和审判,从而造成不管是罪轻还是罪重的被告人都一并羁押并一同接受审判的局面,这必然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甚至直接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但是,基于目前立法实践的现状,我们在对共同犯罪案件合并审理或分案审理作出判断时,这种分与合的界定因缺乏明确有效的操作规范而变得异常困难,因此司法者急需较为完善的立法和完备的理论依据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或合并审理进行区分和界定,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