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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机制研究(一)
作者:黄鸿彬  发布时间:2018-12-26 10:52:0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数量中共同犯罪案件均占据了较大比例,但现有刑事程序法除了对涉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分案诉讼有原则性的规定外,几乎所有规定都是针对单一犯罪而设定,并无专门针对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共同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且现行法律体系未能对共同犯罪的诉讼程序予以有效规制,故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分案与并案诉讼的混乱现象越来越突出,并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本文着重于讨论分案诉讼中审理阶段的问题,通过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这些问题进而提出构建相应机制的建议。全文共计870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通过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分案审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尝试构建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前,本文重点分析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在遵循“合并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司法实践固有规律的前提下,并针对分案审理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了在共同犯罪中适用分案审理程序的几种情形,并从诉讼经济和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提出适宜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对有异议的不利证据进行质证等观点。

以下正文:

一、背景分析: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概念及背景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分案诉讼,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分案侦查、分案审查起诉和分案审理。⑴本文主要讨论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的分案审理问题。

事实上,分案审理是相对于合并审理而言的,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是合并审理的前提,而根据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合并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这一固有模式来看,分案审理又是在已经合并审理的前提下而另行采取的刑事审判程序。因此,分案审理是指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刑事案件中,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公诉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提起公诉,基于对诉讼经济或诉讼公正的权衡,审判机关将对数名被告人的审判在若干个审判程序中分别进行。

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顾名思义,就是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体到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实质上就是针对共同犯罪的数名被告人的审理程序相互分离,审判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不同将已经或者应当合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分离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刑事案件,适用若干个审判程序分别进行审理,以分别定罪量刑。简言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就是将共同犯罪案件的数名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上进行分离,分别审理,并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量刑。

(二)我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现状和困境

刑事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与合并审理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学界普遍关注的课题,也是长期困扰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深人系统地研究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与合并审理,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刑事司法实践也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⑵但是,共同犯罪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学界尤其是在立法实践中明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我国《刑法》用共同犯罪、罪数等内容详细规定了多人或者多罪的合并处理情形” ⑶;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提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审理制度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仍无相关的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⑷。因此,相对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在立法上的滞后对审判机关规范适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程序造成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程序公正产生了负面影响。

基于我国的上述立法现状,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在适用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程序时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机制。因此,审判机关在决定对共同犯罪被告人进行合并审理或分案审理时,在缺乏明确有效的程序操作规范前提下进行自主判断和决定,就难免会导入主观因素,从而出现审判机关的不当分案甚至是违法分案。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与公安机关为提高破案率和公诉机关为提高定罪率一样,审判机关为了提高结案,追求审判质效,或出于诉讼便利,或因其他自身利益的考虑将这些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人为地分案审理并先后裁判。另外,即使一些共同犯罪案件被分案处理后,针对部分被告人的审判程序能够快速启动,该部分被告人也能够及时摆脱长期被追诉的不确定状态,对保障其诉讼权利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却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到案等情况被采取“另案处理”,而由于无有效的分案和并案审理程序的规范机制,该部分被“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期未能侦查终结,或长期未能到案,以致出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长期被羁押情况下的久拖未结犯罪嫌疑人长期不能到案等分案后不了了之的“另案不理”现象。一方面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另一方面又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避过了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司法权威受到公众的质疑。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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