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振:对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进行弹性“扩充”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1.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可实现“双赢”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和提升。而被害人的权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关注度却有限,实务中往往是重视对犯罪的定罪量刑,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而被害人赔偿诉求的实现却因诸多因素而困难重重,因此附带民事判决执结率非常低,甚至演变成了“一纸空文”。附带民事赔偿一直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也带来一定的负面社会效果。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所在比重较大,且呈现出多发性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法院有限司法运力的压力,也影响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多数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社会危害结果不大,及时有效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既让被告人设身处地感受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和不幸,积极主动赔偿,也建议被害方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能力,以利于纠纷化解,可以有力地促进矛盾化解与社会和谐,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2.庭前会议中调解能真正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协议,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产生积极影响,能够让被告人认罪服法并确保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产生附带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因此被害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含的种类和范围较为繁杂,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被害人的具体损失进行梳理和查证,甚至会涉及到证据调查和保全,如何这些程序性活动都在庭审中进行,势必会严重影响庭审的节奏,无法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通过庭前会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对民事赔偿问题的争议提前进行明确,将进一步推动了庭审的集中审理。因此,基层法院的庭前会议适用范围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这一点从部分法院的具体实践所取得的成效,也可印证(24)。
(二)刑事和解
1.刑事和解在基层法院的适用中具有极大优势
刑事和解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作为职权主义的我国,传统的刑法思维对犯罪处理一贯保持着高压、强硬的态度。事实上,正如前所分析的,基层法院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轻微刑事犯罪,对国家利益侵害并不大,社会影响力也非常有限,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是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并能够决定自身的利益方向的人(25)。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消除双方对抗情绪,让和解的效力得到法律的保障,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少被告人审前羁押和刑罚的适用,从而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基层法院大力推进和适用刑事和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彰显人性化,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有力之举。
2.庭前会议是进行刑事和解的最为适宜时机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简化一些相应的程序。如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因为证据固定存在困难或缺陷,只有言词证据而成为疑难复杂案件,如果这些案件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审理,很可能因为对证据的质疑而导致庭审活动的中断,法庭很可能会不得不休庭对证据问题进行调查,往往也会因为证据固定的困难而导致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一旦最终认定的事实存在“失真”,必将导致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各方对法院产生不满。因此,通过刑事和解对这类案件进行分流,以一种双方都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了庭审的顺利开展,大量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有鉴于刑事和解既关系到庭审活动的效率,也关系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调整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最后确定。相比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庭前会议可以说是更为适当的时机(26)。
结语
作为“关于一审审判程序修改中最为浓重的一笔”(27)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特别是要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尤其是基层实际。把对庭前会议的合理期待,建立在恰当把握其的功能定位上,并理性适用,同时,对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进行弹性“扩充”,进一步激发庭前会议公正与效率的“正能量”,“努力以最低的诉讼投入产出最好的诉讼效果,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