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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家事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三)
作者:李锐 陈欣 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0:36:46 打印 字号: | |

三.喻情于法而初心不忘的说理:展望
鲁迅先生说过:“多数的力量是伟大的、要紧的,有志于改革者倘不深知民众的心,设法利导,改进,则无论怎样的高文弘议,浪漫古典,都和他们无干,仅止于几个人在书房中互相叹赏”。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切合民心民意,而家事纠纷的普众性正能关联切合社会的每一个基础细胞,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正合人心,“常回家看看案”和“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所取得的效果是一目了然的,然而现实的数据则直接说明了我国家事审判领域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的不足,仍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 创新与传承并重,回避急功近利
避免简易案件家事裁判文书撰写简易化。由于法院系统推动“繁简分流”,区分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并积极推动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形式和说理改革,但在家事裁判文书撰写中,应避免过于简化,利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根据案情及当事人情况,有必要重点进行“情理性”说理,以提高裁判文书内心接受度和对司法裁判满意度。
避免裁判文书撰写规范性与个性化冲突。在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基础上,体现法官个性的即是说理部分,家事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更是区别法官的重要特征,强化家事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与裁判文书所要求的规范性并不矛盾。
避免说理过于感情化而法理不足。加强家事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但不是进行“一发不可收”的感情代入,从而让“情绪化”表达抹杀了裁判文书应有的专业性、权威性。
(二) 意识与专业相长,注重工作效果
法官除了熟练掌握好法律专业知识外,由于司法所肩负的特殊社会责任,对法官的工作意识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不仅专业技能要娴熟,更需站位高远、心怀悲悯。
要有换位思考意识。法律既是逻辑的也是经验的,法官在审理家事纠纷中,除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自身的阅历经验的积累,有换位思考的意识,站在双方角度纵览整个案件并了解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才能准确把握纠纷缘由,对于调解或判决后的社会效果有预期。
要有司法能动意识。所谓司法能动性就是“一种司法哲学观,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灵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 在制作裁判文书并进行说理上,司法能动性具体体现就是正确认定事实,能动进行“情理”说理,继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
要有不忘初心的意识。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宣誓制度,让神圣誓言铭记于心,并坚持选择从事法官职业最初理想,法官不是一份简单的公务员工作,不仅是挣钱养家的活计,而是一份“为民排忧解难”的司法责任,还是建设法治国家弘扬法治精神的担当,只有不忘初心,方得法治始终。
(三)文化与修养并进,打造软实力
“马不伏历,不可以趋道;士不素养,不可以重国”。 法院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不仅是法院人,也是法律人、道德人,经法官精心撰写的一纸文书承载的不仅有法律,也有法治文化、道德准则,它需要宣示法治和规范,更需要传递司法的温情。
磨好“金钢钻” 再“揽瓷器活”。法律是专业性又不失综合性的庞大学科体系,法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仅对新法新规要进行学习,还应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拓展学习,更应有对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审判实践经验的传习。除了自主自觉学习外,还可通过邀请法律研修学者、理论型专家学者、实务型专家法官开讲座等形式,进行知识与经验的传授教导。
仓廪实而礼节知晓身教之力。“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应注重司法礼仪,坚持文明司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不仅是法官职业礼仪上的形式要求,也透视着法官个人修养,展示着法官这个群体对法治的演绎,蕴含法治要求、法治文化、中华民族的传统和文明。
跨界资源共享寻求效能路径。法律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虽说要求法官审判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有些夸张,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官只是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已明显不能满足司法需求,除了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环境、背景知识,还应通过多元跨界的学习平台和方式,掌握政治、历史、经济、社会、人文等方面的知识,从不同领域和层面提高综合素养。
(四)教化与温情常在,力求社会效果
一份优秀的家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定纷止争”的“利器”,也应是修复社会关系的“神器”,还应是道德文化、司法温情、社会温暖的“扩音器”。随着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日益丰富,除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传播渠道,法院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网、诉讼服务网站、官方微博、官方APP等新型公开平台也加入了阳光司法的队伍,人民群众知晓典型案例的渠道更多、速度更快、程度更深,一份家事纠纷裁判文书影响的不再是定向的当事人及家庭,社会效果的波及力正以能量级增长,这既是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更是对凝聚成司法群体的每一位法官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从每一份裁判文书说理着手,提升家事审判的社会效果,起到“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的作用。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弘扬传统道德,传递社会正能量,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张力和教化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当事人以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结语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法律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故而法律精神与社会情理息息相通,情理蕴含于法律之中。”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家事纠纷又是众多纠纷中最能体现道德观念且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纠纷,成功的“情理性”说理是对法治文化、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递,是家事裁判文书应承载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的兑现,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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