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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家事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二)
作者:李锐 陈欣 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0:36:41 打印 字号: | |
  二.晓之以理而难动其情的苍白说理:探究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裁判文书说理应有之义,而这“情”和“理”也是深植于内心的文化传统、思想价值及道德观念具体外在表现,也即“人之常情、常理”。“常回家看看案”和“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案”均在从不同方面传导出了传统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不仅是“生硬艰涩”的法律条文逻辑判断,更是“生硬”的法律条文的延伸及法律空白下法律精神与传统道德理念融合的结果,当事人获得的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司法的温情。然而从笔者的统计数据看,这些如数家珍的“情理性”说理判词毕竟是少数。

(一)“缺”字引发的沉思

1.“缺”时间。“诉讼爆炸”造成的“案多人少”矛盾已是当前基层法院普遍性的一个问题,在高强度工作下,处理大量的案件占据了法官绝大多数的时间,而负责家事审判的基层法官往往还要兼顾其他类型的案件,进行常规论证说理已经应接不暇,在有现成模板的格式化文书情况下,法官不会花费更多时间来思考案件纠纷背后所牵扯蕴涵的人情世故、民俗民风,一般不会“画蛇添足”进行“情理性”说理,甚至觉得根本无此必要,担心会冲淡了法官的职业色彩。

2.“缺”经验。司法审判不仅是一项法律专业技术活,还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明了人情世故。特别是在家事纠纷审判过程中,如果由一个生活阅历浅,特别是没有婚姻生活经历的年轻法官来审理,很多婚姻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的原因就不会深入而准确的理解,不能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就不能准确地把握化解矛盾的方法,而只能是就事论事,简单程式地厘清法律关系,依法判决了事,不可能就矛盾纠纷的缘起缘落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更遑论进行“情理性”说理,以致“化干戈为玉帛”成为“泡影”,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仍然会存在。

3.“缺”方式。由于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已成趋势,这种趋势可理解为是构成司法内的供给侧改革——简单案件采用令状式、要素式、填充式文书,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复杂案件的说理上。 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简化就简单。法官会受到简易程序影响,片面地将裁判文书的撰写进行简化,将不宜简化的进行简化,甚至过于简化,比如在离婚判决书中常见的表述方式“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简单一句话认定支持离婚诉讼请求。这种由简易程序到裁判文书简化的思维定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家事纠纷案件中裁判文书“情理性”说理的缺失。除了“繁简分流”程序意识影响外,还有格式化文书撰写的潜意识影响,过于强调规范性而忽略了个性,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正是对家事纠纷裁判文书个性化的贴切描述,“情理性”说理正是有效展示法官个人综合素养和主流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4.“缺”人文。法律条文是冰冷的,法律专业术语是艰涩的,长期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容易陷入法律条文框架内,或能成为法律专业的佼佼者,但限于生活经验或知识结构,导致法官不具备“人文关怀”的意识。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就会出现说理缺少“精气神”,没有固有特征,而是千篇一律,其推理论证所围绕的仅仅是依法审判实然要求的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缺少“情理性”说理,缺乏司法的温度,由此当事人得到的只会是一纸“冰冷的”判决。

(二)“情”字带来的驱动

当前法院的工作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家事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情理性”说理能有效消除法官专业性与群众非专业性、法律的冰冷与情理的温暖之间的隔阂,传递司法的温度,消融因纠纷产生的社会戾气,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争取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认可,提升司法的获得感。

1.“情”起“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是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及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并对其文化的生命力持有的坚定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性”,就是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体现出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内生性的思想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进一步展现了裁判文书所代表的司法领域的“文化自信”。此举不仅不会降低司法裁判文书的专业性,还能向世界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裁判,是在优秀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上自我认识、继承、创新和发展。

2.“情”定社会治理的需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司法在法治国家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本身承担着处理刑事犯罪案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行政争议并完成相应案件的执行等功能,而司法不公、情理不达很可能就会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如涉法涉诉信访、舆情等。在依法公开审判情况下,辅以“情理性”说理,融合法理与情理,小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大到面向全社会起到规范、教化、警示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3.“情”递司法的温度

“弯下了腰,才能挺直了身。真诚期望用我们的行为去修复社会伤痕,恢复社会常态,让司法有温度、有人文、有谦卑,让这个世界变得美好,让人们看到法治的希望。” 知错认错道歉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阳光审判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同样,一份法情交融的家事纠纷裁判文书突破了原本僵硬生冷法律条文,使得裁判文书具有了“文化内涵”和“人情味”,不仅是向案件的当事人传递司法的温度,通过司法公开的平台更能让这种温度在整个社会中弥漫式传递。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动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等各项司法公开举措让民众可以通过不同的公开平台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和温度,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感与公信力,也有助于提升全民法律意识。 

4.“情”补法律的空白

在“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中,面对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下,法官已不能完全通过“司法三段论”来进行论证说理,但该案法官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个角度论证了权属冲突,明确了涉案胚胎权利归属,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符合法律精神和伦理常情,并得到双方当事人从情感到法理的认同,受到从业内到社会的一致肯定,法院收获的岂止是“定纷止争”的效果。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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