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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碰撞及平衡(三)
以100件民事案件为样本
作者:刘俊佚  发布时间:2018-12-26 10:32:17 打印 字号: | |
  三、裁判文书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现实路径

构建我国特色的裁判文书公开体系,是艰巨而长久之事。

(一)把握三大准则

1、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都规定了相似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公开。我国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与当事人利益需求。笔者认为,不公开的范围可以包含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由商业秘密拥有人申请不公开,而鉴于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由商业秘密拥有人举证证明;商业秘密拥有人不申请或不能举证证明的,那么即可经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后进行公开。

2、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主要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与公民隐私权进行利益平衡。 在法律国度内,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权利与权力,他们之间冲突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制观念的更新,他们冲突的本质是利益相冲。因此在裁判文书领域内对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可以更好地处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前者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赋予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后者代表的是当公民个人利益,是法律赋予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而“司法权只有一个利益,就是在公众利益和公民权利间保持公正的平衡,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他是有权势还是平民百姓。” 法院作为司法权最重要权利主体,且依据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特殊性,在对其进行平衡时必须具体到个案上。因此法院“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或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3、 运用比例原则

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予以运用,具有重大意义。比例原则有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指的是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且措施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公开必须满足公开之目的的实现,即裁判文书公开要实现公民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且有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一方面易于查询,另一方面公开的内容必须让公民知晓案件事实、证据质证、法院说理、裁判依据及判决内容,让公民能基于此“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表达其对案件意见及监督法院正确裁判。必要性原则指的是达到目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在裁判文书公开领域,就要求裁判文书公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防止当事人信息泄露造成生活和工作上的影响及麻烦,甚至因此侵害了当事人财产利益。狭义比例原则指的是在存在多数选择时,应选择目的与方法最相称且更有利者。在裁判文书领域,狭义比例原则的运用就要求具体操作人员根据各个个案进行“价值取向”的权衡,文书的内容所涉的秘密或隐私应在多大程度上予以技术处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应在多大程度上予以保留或处理,应根据个案情况及社会意义而定。

(二) 实务操作具体要求

1、 技术处理进一步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了匿名处理以及删除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和商业秘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技术处理的规定。然暂且不论其规定是否足够完善,就前文所统计数据而言,在现实裁判文书公开中仍然存在技术处理不够仔细负责之情形,造成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之泄露。尽管基层法院实务操作之人难以应付海量案件公开之要求,但不能因此而忽视问题之所在。就规定言,有关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财产信息等未纳入技术处理范畴,应当考虑将与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无关的但和案件涉及人个人相关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为更好地完成裁判文书公开之目的,解决好裁判文书公开现存之问题,应当合理配置资源与增加司法辅助人员,配合好司法改革之步伐,确实做好各有所职、各有所专,切实发挥好各自所长。

2、 尊重当事人意见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裁判文书公开领域,没有规定法院征求当事人意见,仅规定当事人于事前可据正当理由提出异议,而是否公开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法院。对于大多数案件言,并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但每个案件都包含了个人相关信息。法院应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创新裁判文书公开程序规定,事前主动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公开之事,书面征求其意见并以纳入卷宗以备查。若不公开意见有理有据,那么法院即可决定技术处理之范畴;若不公开意见不合法亦不合情理,那么法院即可按照惯常工作进行处理。这样一方面可切实维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充分尊重其人格,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这种方式督促法院更好地进行裁判文书合法合理的公开。

3、 案外人网上查询制度

一般对裁判文书进行查询之人都是案外人,而一般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也是案外人(当然不排除当事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进行网络或媒体公开之情形),按照目前我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及查询之模式,对案外人查询尚无任何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建立案外人网上查询制度。相应的案外人网上查询制度应规定案外人应当实名注册登录方能进行查询,以及案外人权利与义务。案外人基于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延伸出有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相关案件查询的权利,但同时负有保守获取的信息不被任意公开之义务。

4、 建立合理考评机制

现有裁判文书公开以文书公开率进行量的考核,具体到质上是在文书公开出现校对错误或影响了当事人切身的利益才加以考量。对于基层法院言,案件数量基数庞大,抛开少部分不予公开,基层法院同样要处理大量的案件以完成裁判文书公开的任务。在考核与案件数量双重压力下相关司法辅助人员无法发挥主观能动性也就无法更多关注文书公开的质量。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司法辅助人员主观能动性和调动司法资源,也要更好地完成案件公开且保障公开的质量。

5、 建立裁判文书公开不合理救济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平台建设意见》规定:“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对于法院不当公开当事人信息,无程序上具体规定,且造成的影响不能恢复,对于当事人而言明显不公平,我们“需要在宪法文本的范围内,合理地寻找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的机制,既要强化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又要强化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使两者在协调中发展”, 而不能放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取侵害“个人利益”措施的情形,且有权利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基本理念,因此建立裁判文书不合理公开救济机制是法治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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