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司法公开超出一定程度其必然会侵蚀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表征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在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100件民事案件判决书的公开情况及笔者本人所在西部某基层法院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期以在分析基础上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拙见。
关键词:裁判文书 网上公开 隐私权 碰撞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媒体洪流引发的社会剧变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透明化。……无法适应新形势的游戏者很快就会遭到淘汰”。 法院为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适应新形势下司法环境,司法公开是应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一、 案件裁判文书公开分析
笔者通过对随机抽取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00件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为了更准确的反映裁判文书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矛盾笔者所抽取100件案件的当事人均至少一方为自然人,因此笔者所得出的数据并不能完全类比于其他民事案件,更不能类比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但这100件民事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至少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表明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样本所反映的问题如下表:
民间借贷 婚姻家庭 继承纠纷 劳动争议 人身权 交通事故 统计(13)
姓名 2 2
财产信息 1 1
家庭住址 2 1 3
健康状况 1 1
工作单位 2 1 1 1 5
未成年人信息 1 1
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及未成年人信息等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时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然根据抽查结果显示,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必须匿名处理,但是样本里仍然有2件案件直接未匿名或者开篇匿名后面未匿名。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及未成年人信息规定必须删除的,样本中存在5件案件中未删除的情形。
信息化社会,姓名具有很大程度上的身份识别功能,因此在一些案情本身涉及“隐私”的案件中将姓名进行匿名处理是利益平衡后对当事人私生活的尊重;家庭住址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有身份定位功能,基于同样理由应当删除该信息;健康状况自然是很私人的,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是私人性质的,删除也是应当的。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但是样本给予的数据可知,就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仍然存在问题,而这种问题是偶然性的还是有一定因素左右?
通过表格可清晰看到笔者将财产信息与工作单位一并列入考察因素,“财不外露”是一般人的观念,可知在普通人看来财产信息是由自己掌握而不愿为外人所知的,工作单位不具有直接识别功能,但若加上姓名(据表上可知写明工作单位的5件案件均不在相关规定不予公开范围之内,且这几类案件当事人姓名必须用真实姓名),就完全能直接定位识别该当事人。鉴于已产生的问题,那么财产信息及工作单位是否应当作为公共信息而被公众所获知呢?
下面笔者将通过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提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