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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受损之救济(二)
作者:雷膦绮  发布时间:2018-12-25 16:13:14 打印 字号: | |
  三、解读概念——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涵义及其性质

(一)涵义

目前学界对快递服务的定义不尽统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将“快递服务”定义为“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笔者认为,网购快递服务合同则是指在网络交易中,网络商家将快件交由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快速收寄、运输,按承诺时限投递送达到消费者处的合同。

(二)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

关于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学界目前尚无定论,也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观点。由于其与赔偿责任的认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作重点论述。

第一,无名合同。由于《合同法》分则没有对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明确规定,部分学者将其归类于无名合同,但无名合同的范围太宽泛,不能突显出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运输合同进行了定义,但网购快递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相比,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不能相等同。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契约,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本文采用狭义说的观点。狭义说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被称为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狭义说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合同双方约定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是约定的受益人;3、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关于狭义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保险法、航空法、铁路法、海商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如《铁路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 明确规定了迟延送达或者快件毁损、丢失的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均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权利要求赔偿。立法者的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快件迟延送达或者丢失、毁损后,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网络商家来对快递公司主张权利,而网络商家怠于行使这项权利,就会增加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故当快递服务延误或快件丢失毁损,立法者应当赋予消费者直接向快递公司提出主张的权利,当然如果网络商家本身存在责任除外。因此笔者认为,将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定性为狭义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意义在于使快递服务纠纷的解决更为便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又促进了快递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也表明,法院肯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的做法。同时,这就充分论证了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可以被认作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责任编辑: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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